2016年11月25日07:48 来源:检察日报
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亳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省淮北市原政协主席阚相华涉嫌受贿一案,11月22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阚相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阚相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阚相华在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烈山区委书记、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政协主席(正厅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黄小虎、王培杰、颜现明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黄小虎、王培杰、颜现明等2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阚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涉案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阚相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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