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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觑的“乡村硕鼠”

青海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启示录【3】

2015年10月13日17:52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不可小觑的“乡村硕鼠”

公私不分、肆意妄为,终将引火自焚

【案例实录】

案例一: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贺某某敛财有“三招”。

第一招挪用公款。2010年3月至4月,贺某某一次性私自以94户牧民不符合条件为由,截留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21.62万元,并存入该办公室出纳账户。随后贺某某将其中15.8万元挪用给其妹夫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招贪污公款。贺某某在担任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期间,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8.3381万元。他贪污成瘾,甚至明目张胆,多次指示该单位出纳为自己办理银行卡,从单位账户和“小金库”为自己转钱,并责令出纳使用虚假发票为其侵吞公款做账埋单。

第三招索贿受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多,贺某某就以此作为谋取私利的“抓手”,收取公司老板、项目负责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039万元。他要好处费从来不绕弯子,张嘴就是回扣是多少,要么就是自己买房需要钱。

局长权为己用,以此“三招”顺利地实现了自己对于金钱的渴望和满足,鼓足了自己腰包,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对自己的重托。最后等着他的只能是14年之久的冰冷铁窗生活以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案例二:曾经,做贼心虚的切某很为自己能平安调任黄南州坎布拉景区管理局副局长而窃喜,可是好梦不长,明晃晃的手铐便戴到了他手上。

事情得追溯到2011年9月,泽库县教育系统实施全县17个乡镇小学幼儿园配套设施及装修工程。切某时任泽库县委常委、副县长,主管教育。他没有让这项工程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而是把工程交给此前就认识的做生意的徐某某、程某夫妇。

切某在办公室里开门见山对徐程夫妇说:“工程由你们去做,工程造价你们去和教育部门的人谈,但是必须在工程总造价中虚增出17万元,打到我的银行卡上。”

徐程夫妇很快就同意了。先后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共打了17万元。而后,切某又以妹夫买车缺钱为由,从徐某某处借得现金10万元。

切某听说检察机关在调查教育系统,他的心里开始忐忑不安。无论上班、吃饭还是睡觉,切某都感觉检察机关在调查他。

“不能坐以待毙。”切某很快拿定主意开始给徐程夫妇“还钱”。

切某分两次共还了8万元,可还是觉得心里不踏实。又给徐程夫妇往卡里打了9万元。这下切某“安心”多了。

还钱只是狡猾的切某用来掩盖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幌子。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他还将10万元据为己有。他之所以这么做,除了“聪明”狡猾,还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妄想。

切某耍尽各种手段,在法庭上翻供,拒不认罪、作困兽斗……可他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获刑10年。

案例三:海东地区乐都县(现为海东市乐都区)的江某,从乐都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一路升迁至乐都县农牧局副局长,可谓顺风顺水。在同事和家人眼中,江某是优秀的。谁知一笔64万元的大樱桃苗木预付款改变了江某的人生轨迹。

2009年,江某负责实施乐都县大樱桃种植项目。他以预付樱桃苗木及运费款名义从乐都县农牧局会计核算中心借款64万元,财务中心将64万元转入了江某的个人账户内。江某将50万元用于支付樱桃苗木款,剩余的13.91万元却交其妻存入个人账户用于私人开支。

为了抹平这14万元借款,江某让财务人员以李某某名义开具的运费发票24.8万元中的14万元冲账。之后,江某又向嫁接苗木的姚某某索要好处费3.5万元。

案发后,江某说:“我对当时的想法悔恨不已,认识到这个行为犯了罪,违背了党的教育和培养……”但是,一切都无法挽回,除了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等待他的是6年零6个月的铁窗生活。

【案例分析】

像贺某某、切某等这样的基层党员干部,很早就在内心深处埋下了贪婪的种子,只是机会不到,他们根本没有把党和政府的培养、人民群众的信任放在心上。在他们看来,权力可以换取银子,可以换取荣华富贵,可以换取更大的权力。他们的聪明才智大多用在了这上面,一旦走上领导岗位便贪欲膨胀、以权谋私、疯狂敛财,甚至钻法律、制度的漏洞,行为嚣张且蛮横。

这些基层党员干部,直接掌握分管领域诸如项目审批、钱物分配等“含金量”十足的权力。而且权力相对集中,他们既是实际经济活动的运作者,又是管理者,权力行使自由裁量过于宽泛。如贺某某等只知权为己用,不知用权为民,那么容易造成权力运行失范,权力寻租空间无限放大。

这些教训同时也告诫我们:从什么样的立场出发,为谁使用权力,这是掌权者所要考虑清楚的基本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用权为公,它可以为社会民众带来利益;如果运用不当,以权谋私,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灾难。

【案例启示】

启示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坚持权为民所用,注重用权受监督。

启示二:党员干部明确权力的来源,必须破除官本位意识。在权力观上真正实现从“官本位”到“人民本位”的根本转变,立志在工作中为人民多做事、解难事、办好事、做实事。

启示三:党员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必须做到依法用权。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坚持用法律来规范、行使手中的权力。要保证权力授受有制、行使有规、监察有效。

启示四: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必须自觉接受“四种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时刻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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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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