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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觑的“乡村硕鼠”

青海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启示录【2】

2015年10月13日17:52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不可小觑的“乡村硕鼠”

监督缺位、权力任性,必定滋生腐败

【案例实录】

案例一:马某某,男,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曾任景阳镇中岭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2008年因将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挪归己用,县纪委给予马某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然而,这样的处罚并没有震慑马某某对于金钱的贪欲,马某某又一次“思路大开”:玩起了瞒天过海的伎俩——伪造身份四处诈骗。

2012年8月20日,马某某以“大通县发展和改革促进会”的名义,与西宁城北月盛建材经营部史某某签订了关于大通县500户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骗取史某某50万元。

2013年4月9日,马某某又编造“大通县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身份,以承揽大通县廉租房工程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20万元。

马某某的“聪明才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还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宋家庄村会计何某某利用兰新铁路修建时征用长宁镇宋家庄村土地之机,以儿子何某某的名义虚报土地1.408亩,骗取国家补偿资金2.93220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虽然主动投案,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但是法律是威严的,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和原村委会主任张某某敛财选择唱“二人转”。

两人利用职务便利,紧盯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收入不入账、假发票冲账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李某某实施贪污四次,金额11.4748万元,挪用公款2万元;张某某实施贪污两次,金额5.50478万元,挪用公款2万元。

两人的“表演”为自己戴上了沉重的镣铐。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被开除党籍。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被开除党籍。

案例四: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原党委书记马某某、原乡长马某某以及乡财务报账员马某某曾经是公认的“铁三角”。他们经常在一起吃喝,议事谋事,乡上很多事情都由他们说了算,别人根本不能过问。当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后,他们经过缜密预谋,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德恒隆乡石乃海村危房改造补助款5.4万元。案发后,法院判处党委书记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乡财务报账员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被开除公职;乡长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例五: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平峰村也出现了这样的贪腐三人组。

原村党支部书记雷某某,原村主任郭某某和村会计周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本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作中,共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5.459万元。三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3年;同时,三人被开除党籍。

雷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机关算尽为饱私囊,案发后,三人共计退赃3.959万元,实际“落下”的仅仅是价值1600元的大门1合。真可谓自家的“门庭”阔气了,自己却锒铛入狱无福消受。

【案例分析】

“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 对于金钱的欲望,使得他们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此类案件,在我省农村趋多发高发态势,且呈现出一定的特点———侵占贪污类型腐败逐渐增多;发案领域较为集中;作案手段直接大胆;涉案金额积少成多;社会危害呈现“放大效应”。

书记+主任+会计/出纳这样的“三人组合”,似乎已经成为基层“小官贪腐”的“标配”。

“硕鼠”们借助职务便利,紧盯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等领域,多以合伙作案,采用套骗、侵占、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手段,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等方式聚敛财富。比之高官“老虎”腐败,“小官贪腐”发生在群众身边,具有公开性、可见性,产生的影响更为恶劣,直接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甚至恶化社会风气,诱发群体性事件。

村财乡管运行也有几年时间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惠民资金流落部分党员干部私人口袋?难道村务公开只是流于形式?政府的监管机制、惩处威慑失灵了?

我们得到的答案是:

农村基层监管机制失效,小官缺少有效制约;基层权力公开与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舆论监督往往是盯大放小,长此以往,小官贪腐更容易长期潜伏;内部管理混乱,监管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容易出现监管疲软;惩处威慑失灵,小官贪腐行为更加大胆。

基层纪委以及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薄弱,加之权力有限,经费得不到保障,查办案件依赖于“民不举,官不究”,削弱了办案震慑作用。有些基层领导包庇袒护,干扰办案,导致对腐败案件、腐败人员打击不力,量刑过轻,使得他们心存侥幸,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案例启示】

启示一:再小的权力失去监督,都有可能酿成腐败。回顾这些案例,不难看出这些人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恣意妄为,基本上都在钻监督缺位的空子。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失去“阳光”照射的地方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失去监督的权力则在膨胀的个人私欲中渐渐脱离了运行的轨道。

启示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则规矩更难成行。权力不分大小,都必须在监督下运行。对于基层干部来说,必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流程管理,充分满足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启示三:只有扎紧管权限权的制度“围栏”,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并以铁的纪律确保制度刚性运行,才能有效防止“乡村硕鼠”、“小官大贪”现象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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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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