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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锋:人情腐败 文化之外有纷扰

2014年11月21日10:4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人情腐败,文化之外有纷扰

编者按

前不久,中央巡视组向有关省区市反馈巡视情况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一度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来往本属正常。但如果以“人情交往”之名,行“贪污腐败”之实,甚至做任何事都要动用人情关系才能解决,而非按规章制度行事,这势必阻碍今天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期编者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罗云锋,对人情社会予以深层次分析研究,以期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扬其正面积极因素,而避免其负面影响。

■人情与人情社会

就人情的历史文化渊源而言,人情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情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按照著名学者金耀基的分析,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七情六欲,人之常情;人际交往中用以表示情感所交换的资源;中国社会中特有的一套以“报”和“礼尚往来”等为原则的交往法则。此外,人情(世故)亦常常被作为一种诸如沟通能力等的心理情意能力。人情社会一般指上述第三层含义中基于儒家文化及其交往法则而形成的群体与社会。

就人情的历史文化渊源而言,人情文化当然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产生于宗法制农业社会的儒家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情是以宗法制农业社会为其社会土壤、基于儒家“亲亲尊尊长长”、忠孝伦理原则所产生的一整套交往伦理。与任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时代性、局限性一样,儒家文化曾一度被归约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所谓等级制封建礼教。社会成员根据其血缘、上下尊卑、亲疏远近、良贱长幼等关系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导致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亲疏有别、区别对待”的等级制人情文化和礼法文化。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则将其概括为所谓的“差序格局”。对于人情文化,可以遵循“二分法”或“三分法”的方式进行分析。所谓“二分法”,乃是将人情文化分为公权力领域的人情与私人社会生活领域的人情。而所谓“三分法”,乃是另外再加上商业领域的人情。此外,人情文化还可以区分为情感取向和功利取向。本文重点关注涉及公权力领域的负面人情分析。

■人情文化与贪污腐败

事实上,几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负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内部找到对治性的思想资源和因素;外在制度框架决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积极因素还是负面因素发挥主要作用

人情的思想文化背景主要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乃至整体传统文化,是在中国社会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现实逐渐因应而形成的。

自西周以来,适应于宗法制农业文明而产生的儒家文化,一直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其正面积极的历史意义,促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的存续和发展。因此,连一些外国人士也乐于追捧孔子“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思想。但在儒家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由于时代的局限,亦导致了一些严重的流弊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封建统治者利用“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来维持其等级制和封建专制主义。儒家文化本身是丰富多歧的,就其道德文化主张而言,其实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在“亲亲尊尊长长”和“三纲”等基础上的等级制的私有制特殊主义家族伦理,另一方面又包括建立在“五常”、内圣外王等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德性伦理。前者导致人情文化的异化,后者又能催生出一种德性伦理和节义精神,从而对前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纠偏。

事实上,几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负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内部找到对治性的思想资源和因素,就是利用儒家文化中的德性伦理和节义精神来制约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儒家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其间的关键在于外在的制度框架。是外在制度框架决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积极因素还是负面因素发挥主要作用。

在世界进入到现代社会和中国试图建设建立在平等主义道德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因为历史思想文化的因袭和惯性遗留,人情文化中的负面因素便彰显出巨大的不合宜性来,成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阻碍因素。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乃是借助传统人情的幌子,有意混淆普遍主义德性伦理和特殊主义家族伦理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僭越公私界限,肆意进行公权力寻租和贪腐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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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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