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骗补行为处罚过轻
记者在实地调查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
婺源县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王昕告诉记者,婺源县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领域为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公益林补助资金、国家粮食补助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阳光工程建设资金、民政补助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这些都是国家为扶持农村建设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村干部早已摆脱了以往单一的犯罪手段,往往经过精心预谋策划,将非法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贪污、挪用国家或者集体财物。
“从作案手段来看主要是虚报冒领。比如在发放征地补偿、粮食补贴款、退耕还林补助款等款项时,虚造征地(占地)面积、户头,伪造发放表。”潘平凡说。
他进一步解释,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增加被征地面积、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虚造户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所用等手段;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王昕告诉记者,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
2011年,婺源县检察院查处思口镇长滩村委会鲍某等人贪污粮食直补资金一案和紫阳镇马家村委会马某等人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一案,涉案人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兵营长、报账员、村委委员等人员。
“这两个村村委会的两委班子几乎全部落马,影响极为恶劣。”王昕说。
他分析认为,一些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
婺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还遇到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部分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账目中无法区分集体财产和代管的公共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分清村干部所侵吞挪用的哪些是政府划拨和社会捐助的款物、哪些是属于村集体的收益比较困难,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难以立案侦查。
另外,“骗补”渎职犯罪所判实刑不多,大多数判为有罪且免予刑事处罚。
从婺源县近6年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的情况可知,实刑判决的只有2人,且都是缓刑,其他15人均为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记者手记
通过采访多名基层检察官,记者最深的体会是,农村基层干部和与农村业务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力量弱,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只注重补贴项目的落实情况,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管较少甚至没有。
比如在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几个案件中,尽管专项资金的拨付款都有名目,但管理人只有村干部自己,没有他人监督。那么,钱款的任意支取、随意挥霍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尽管渎职案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案件,但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且此类犯罪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因而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举报少。
在上述案件中,村干部的身影始终贯穿其中,而且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亦说明,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失控。
由此可见,村务公开、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非一句空话。
链接
2012年,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对蒋兴泰等5人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窝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蒋兴泰、游安富、秦小娟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文华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利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这起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窝案”中,蒋兴泰、文华远分别担任梁平县兴隆镇天圣村支部书记、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丈量村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协助县、镇林业部门自查、验收等;秦小娟、田利平分别系兴隆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工作人员,均从事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游安富是农民,土地承包大户。
2003年至2009年,蒋兴泰、游安富、秦小娟、文华远共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00余亩,骗取国家涉农补贴190余万元,其中,蒋兴泰贪污46万余元,游安富贪污83万余元,文华远贪污29万余元,秦小娟贪污30万余元。秦小娟、田利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游安富、蒋兴泰、文华远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田利平收受贿赂款4.3万元,秦小娟收受贿赂款0.9万元,二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50余万元。
近3年来,梁平县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6件,涉案人员15人。涉案人员中,从事涉农工作的镇乡干部4人、村干部7人、农民4人,涉案金额达240余万元,其中蒋兴泰等5人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窝案”尤为典型,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涉案刑罚最重。(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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