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把好监外执行“大门”,社区矫正机构责任不小
暂予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密不可分。在5月27日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占的比例很小。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丰台区司法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丰台区目前有社区服刑人员约400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仅有16人。这16人分布在10个司法所,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7人、由监狱决定保外就医9人,均为男性,其中“三类罪犯”7人(职务犯罪类6人、金融犯罪类1人);按犯罪类型分主要包括暴力型犯罪8人、职务犯罪6人、金融犯罪1人、贩毒1人;按主要病情分类包括癌症2人、传染病3人(其中艾滋病1人)、肾衰竭1人、心脑血管疾病8人、精神疾病1人、生活不能自理1人。
“按照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每月要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患艾滋病、癌症、尿毒症或瘫痪卧床的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向司法所定期提交医院病情复查结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身体情况。司法所可与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干警刘志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志玮透露,和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刘志玮还介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两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派员到场监督。
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45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提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
D 杜绝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法外之地”
“简单地说,‘保外’的目的就是‘就医’,因为监狱里治疗条件有限,所以要‘保外’。但如果保释后在外不是为了就医,甚至重新产生违法犯罪,就失去了这项制度设计初衷的意义。”陈平说,作为现代司法文明的象征,保外就医制度成为了一些执法者“权力寻租”的工具,备受诟病。
比如,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四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他还被认为有“立功行为”,有关部门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这源于他花了近10万元,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广东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刑八年,保外就医时间也长达八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更为恶劣的,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为达到减刑及保外就医的目的,邹显卫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56万元,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采访中,多位法律界人士还指出,一些职务犯罪官员利用在位时的关系网和人脉,让监外执行制度成为了“重获自由”的特殊通道,让这项制度本身备受指责。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陈平认为,要防止违规现象的产生,应当加强这一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监外执行的审批监管机制,尤其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力度,继而推动保外就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刑罚的执行是侦查、公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严格执行刑罚使犯罪者受到惩戒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监外执行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改变罪犯的身份,而且像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是附条件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可能被撤销。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执行不严格,不仅达不到刑罚目的,还会严重损害刑罚执行公信力。因此,必须加大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陈平最后说。(汪文涛 郭玉芳 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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