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检查之名大肆敛财
除卢朱平外,安监局几个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也同样是辖区企业老板千方百计找上门的对象。在企业老板的刻意迎合下,他们彻底被糖衣炮弹所俘虏,将手中的权力当成敛财工具,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涉案人员中,时任行业监察科科长的陈国荣受贿9万余元,是几人中受贿数额最少的,但他的行为却很恶劣。
早在2003年,陈国荣负责监管石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时,被监管企业的老板为了在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整改验收等方面得到支持和关照,总会以各种名义给陈国荣送红包,由于所送红包数额不大,陈国荣觉得没啥风险,也就收得心安理得。
2006年,陈国荣开始负责烟花爆竹监管工作。2007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陈国荣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很大,一大批非法烟花爆竹被查获,经营户一时间人心惶惶。到2009年,一些从打击中反应过来的经营户开始行动起来。很快,一个个红包通过不同的渠道,辗转落入了陈国荣的口袋中。另一边,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为了让陈国荣加大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力度,好让自己的生意更红火,也会送上红包。就这样,陈国荣两边收钱,捞尽了好处。
此外,陈国荣明知非法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还大手笔地将查获的部分非法烟花爆竹运到丈母娘家。陈国荣的丈母娘留下一些自用后,将剩余的全卖给了附近的烟花爆竹经销商。
案发后,有涉案人员坦言,在对被监管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评审验收、事故处理中,也会发现一些问题和安全隐患。对这些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轻则限期整改,重则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但是,由于检查中收了人家“好处费”,所以对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互相转交受贿钱财
每逢春节,一些被监管的单位和个人都会纷纷出动,向他们的“官员朋友”递上红包,美其名曰“拜年”。对这些红包,卢朱平、董明祥、陈国荣、董建平等4人收得心安理得,而互相帮忙收受红包也成了4人心照不宣的约定。这其中,最为核心的人物是董明祥,不少企业老板正是通过董明祥,将红包送到了其余被告人的手中。
卢某是海宁某化工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和安监局的领导搞好关系,2012年春节时,他约了时任安监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董明祥。见面后,卢某很自然地递给他几个信封,说是拜个年,意思一下。董明祥假装客气一下后便接了过来。董明祥拿了其中一个信封,里面装着1000元的商场代金券,而另外几个信封,他则帮忙转交给了陈国荣和卢朱平等人。2013年,卢某又借“拜年”名义,向董明祥送去红包并让他帮忙转交给其他被告人。董明祥再一次“客气”地收下。
董明祥的亲戚金某是一家矿山公司的老板,2010年和2011年,通过董明祥的转交,金某将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分别送到了陈国荣和董建平的手里。
2006年2月至案发,董明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经营户、危险化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14.4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莫让手中的权力失控
今年以来,海宁市检察院根据掌握的线索,先后立案查处了卢朱平等6人涉嫌受贿案。7月4日,法院对卢朱平等4人作出一审判决后,4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而已经提起公诉的该局原副局长张国辉,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20余万元,原办公室主任陈新甫涉嫌受贿案还在审查起诉中。两人的受贿路径与董明祥等4人相近,都是利用职务便利,在安全生产监督环节,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
“安全生产监管岂能当成儿戏?借检查之名收好处,拿了钱后替企业消灾,这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办案检察官发现,这些涉案人员在受贿时普遍抱有“大家都收,我为什么不收”的畸形心理,甚至认为“收个小礼”风险不大,即使暴露,违纪不违法,结果往往积少成多,最终是“不知不觉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虽然他们的落马主要是由于自身贪婪所致”,办案检察官指出,“但也要看到,随着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监系统的监督管理权力也相应增大,但是对这一行政执法权运行却缺乏有效监督。这样的环境也为一些官员的腐败提供了客观诱因。因此,要不断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通过制度来监管权力,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范跃红 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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