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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为何“稳步攀升”

戴佳

2014年06月24日13:38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为何“稳步攀升”

监管“真空”

偏狭观念和制度设计

为什么拿着较高薪酬的企业家仍然会贪腐?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当前我国的企业家腐败犯罪现象比较严重,重要原因在于国家反腐败总体状况依然严峻、有组织欺诈,一些官方严重缺乏诚信、灰色利益大行其道以及企业家个人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

窥一斑而见全豹。关于国有企业家腐败的成因,可以从国企改制中企业家职务犯罪这一侧面反映出来。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社会与经济转型期造成的法律和监管“真空”是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位、管理层收购及产权转让造成的内部化、改制国有企业的财物管理虚置化,以及企业家精神缺失、守法意识淡薄等因素也导致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频发。

对于民营企业家腐败的成因,梅传强说,事实上,存在已久的“官商勾结”已经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影响,容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市场风气,而这种“官商合一”的趋势更容易滋生腐败,为“权钱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平台。

“与部分民营企业家寻求的‘涉黑保护’相比,民营企业家中的腐败犯罪更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合法化’包装,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梅传强指出,不仅包括企业资金的窃取和侵占,也包括行贿、受贿背后的“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群体中腐败犯罪的滋生,使原本属于“弱权力”群体的民营企业家开始向“强权力”群体转型,例如,近年来涉案被查的一些企业家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部分人还拥有各种荣誉称号,这种转型的根本诱因就是权力背后的利益交换。

“此外,当前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呈现规模‘稳定增长’、‘花钱买市场’为主要手段、处罚相对较轻等特点,这种独特现象不仅与民众仅仅重视反公职人员腐败的偏狭观念相关,也与‘重公轻私’的刑事制度设计相关。”梅传强表示。

防控举措

必须对权力重新合理设置

面对一些企业家在商业道路上因触及“底线”而不断“落马”的严酷现实,如何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腐败,不仅事关企业的安全运行与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关联方的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认为,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应当强调全民参与、对权力重新进行合理设置,如分散部分垄断权力、推出新的制度,并加强对其权力运行的常规监控。

刘广三特别强调,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监督,应当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官方监督与民间并重、自我监督与国际合作监督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只有构建了这三方面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防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企业家腐败的防治,莫晓宇认为需要双管齐下,在预防和治理的双重保障下,国企改制中腐败犯罪的发生率才会降低。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是治理的需要,同时也破除了潜在“投机”、“侥幸”的犯罪行为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则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防范机制,完善改制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减少财务漏洞。

针对日益突出的非公领域腐败现象,2012年11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的现实要求。

“当前反腐败刑事法治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进程的协调推进,刑事法治作为防治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一个重要抓手,进行民营企业家腐败治理,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从观念和制度设计上推动反腐刑事法治及时跟进,二者应该齐力推进,并行不悖。”张远煌说。

张远煌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治理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首先,切实树立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宪法和刑法均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同等重视,但实践中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差异化刑事待遇使公私平等观念流于形式。其次,积极推动反腐败刑事立法科学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建立,我国当前并不缺法律而是缺“良法”。对此,一方面应将反腐败犯罪罪刑配置均衡化。另一方面,应增设企业家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加重罚金刑。企业家腐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具有相关资质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要实现刑罚预防再犯罪的功效,就必须剥夺行为人的生产资格和经济实力。第三,反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公正化。强化反腐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在处理具体企业家腐败犯罪时,最大限度地确保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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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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