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高雷)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晓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近日宣判,被告人戴晓明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书认定,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晓明在先后担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书记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征地、办理土地证和企业贷款担保、取得委托贷款以及投资入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代付的房租,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戴晓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增资扩股,造成公司损失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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