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王素毅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素毅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部分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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