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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各级纪检机关查处174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年04月28日07: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董洁,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服务接待群众时,态度恶劣,给予董洁警告处分。

  2.杜伟泉,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科科员,2014年3月20日,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游戏、上网聊天,给予杜伟泉行政警告处分。

  3.韩瑞、杨二玲,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韩瑞迟到,服务态度生硬;旗社保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杨二玲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生硬,给予韩瑞、杨二玲行政记过处分。

  4.李俊清,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民政局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在工作中不作为,且服务态度“生、冷、硬”,给予李俊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政务服务大厅,2014年3月11日下午,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服务大厅有3人缺岗,后确认均为迟到。服务大厅门外有人贩卖票号,服务大厅内部秩序混乱。给予分管大厅的民政局副局长前德门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宏、郄永艳、邬帅3名工作人员行政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世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副局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王辉毅,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副局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曲家都,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党工委组织部部长,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宋凯,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沟帮子开发区规划办副主任,借乔迁之机大操大办,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乾安县所字镇所字村党支部副书记尹向文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乾安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尹向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违规购买处置车辆,长春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长春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娄俊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通榆县住建局规划办副主任杨春富公车私用,通榆县纪委给予杨春富党内警告处分,对通榆县住建局局长刘宝辉诫勉谈话,对通榆县住建局规划办主任侯永生通报批评。

  4.通化市二道江区人社局副局长兼党支部书记朱晓东组织工作人员在旅游区公款吃喝,通化市二道江区纪委给予朱晓东党内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牡丹江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泽光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10日,孙泽光在北京出差期间,违规使用信访专用值班警车,并被媒体曝光。牡丹江市纪委给予孙泽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集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扬等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3年11月5日下午,集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扬工作时间召集副局长杨春富和干部蔡义波、董锐、赵宏光,在单位打麻将。双鸭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刘扬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杨春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蔡义波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董锐、赵宏光行政警告处分。

  3.富裕县民政局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中秋节,富裕县民政局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合计5346元。富裕县委对民政局局长柏占臣作出免职处理,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柏占臣行政记过处分。

  4.密山市二人班乡副乡长陈德文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4年3月22日,陈德文以乔迁为名,安排酒席13桌,违规收受礼金1.8万元。密山市纪委给予陈德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富锦市教育局职教科科长孙莹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3年8月15日中午,孙莹借子女升学之机,安排酒席20桌,违规收受礼金2万元。富锦市教育局给予孙莹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上海市

  上海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松江工业区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业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公司总经理顾校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总经理职务。

  2.上海市曹杨第九中学组织赴外地公款旅游,给予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赵之平党内警告处分。

  3.上海京康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违规擅自将经营过程中部分劳务管理及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列入工会经费,用于工会活动等,给予公司经理邱锡华行政记过处分和免职处理。

  4.上海巴士客车维修有限公司宝山修理分公司违规设置“账外账”,用于业务招待支出、职工福利费发放等,给予公司经理张国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经理职务;给予公司党支部书记陈志钧党内警告处分。

  5.2013年10月8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陈锐,擅自驾驶警车至某小学,接因台风停课的孩子回家,给予陈锐行政警告处分。(上海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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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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