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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83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年04月08日07: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3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文化局执法大队工勤人员姚天福值班期间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姚天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广兴镇政府将办公经费转入该镇甲鱼养殖合作社,以甲鱼养殖合作社的名义违规、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作为镇政府的公务用车使用,镇党委书记曾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现任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文东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社局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科)科长陈教洁上班时间邀约县国土局聘用人员黄晓妮、龚琳等人打麻将。陈教洁受到行政降级处分,黄晓妮、龚琳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张刚荣,在操办次子婚礼过程中违规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张刚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打私办主任张富平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副队长方丽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陈朝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唐超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何运涛在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违规收受合江县一企业主现金累计6000元,何运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苏坝村党支部书记刘忠明为其子婚礼大操大办,造成了较为恶劣影响,中江县纪委责成南华镇党委对刘忠明实施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11.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民警方剑违反工作纪律,值班巡逻期间擅自脱岗,江油市公安局给予方剑行政记过处分。

  12.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唤马镇小学校长周安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其父亲操办寿宴,宴请管理对象并收受礼金,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周安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县教科局免去其校长职务。

  1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小学校长陈仕文违规举办乔迁喜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被免去校长职务。

  14.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渔箭小学行政人员接受他人邀请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渔箭小学校长杨显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5.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石碾中心校行政人员接受他人邀请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石碾中心校校长范嗣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6.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初级中学于2013年教师节和中秋、国庆节期间,违规使用工会费、福利费和退休人员活动费发放超市购物卡给全体教职工。区纪委给予该校校长陈勇党内警告处分。

  17.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赖秀红在参加四川省投资促进工作电视电话会时,违反会场纪律,做与会议无关的事,玩手机。赖秀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18.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刘建警车私用,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承担使用车辆的全部费用,并在全市公安系统进行通报。

  19.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义门乡、合作乡利用干部调动搞迎送,工作日中午违规饮酒,义门乡党委书记唐东海、乡长李仁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义门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莫尚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合作乡党委书记何跃春、乡长李美荣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合作乡副乡长徐继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合作乡纪委副书记、社会事业中心主任易学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20.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中山坪村文书饶邦文违法占地建房、违规操办乔迁酒宴,饶邦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五木乡千丘村村主任张平德在家中为其父举办生日宴席,邀请管理对象参加,张平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环保办主任舒辉全不及时维修镇污水处理设备,致使污染下游河道和巴城饮用水源,舒辉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3.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公安局达维派出所所长杨双违反工作纪律,在维稳工作期间擅自离开达维派出所辖区,贻误专项行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杨双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

  24.四川省阿坝州茂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坤世杰,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易伟违规使用公车,坤世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易伟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5.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维稳值班期间,工作人员不按时交接班,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规定。县委办公室主任温美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梁世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6.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队协助执法人员高彪等6人,上班时间在休闲会所与他人喝茶打牌。县纪委决定对县运管所全县通报批评,取消领导班子及成员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运管所运政执法队队长王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监察局决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运管所分管运政执法的副所长浦贤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7.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贡目乡武装部长兼副乡长曲木拉古以乔迁新居为由,大操大办。曲木拉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吉克以布等人在下乡检查工作过程中,接受某村委会主任的宴请。吉克以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9.四川省公安厅情报信息总队接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公司宴请安排,总队长张平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0.四川省地矿局四O五地质队队长助理、队办公室主任刘平继子结婚,刘平同志默许其妻子向自己的下属和管辖对象发送请帖,举办婚宴50桌,大操大办,收受了部分自己管理的对象和下属人员所送的礼金。刘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川省纪委)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1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黄伦邦,男,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文体广电旅游和外事局,广播电视转播台台长,公车私用,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2、刘渝陵,男,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中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违规收受节礼,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3、殷小伍,男,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白水镇初级中学二级教师,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4、杨壮国,男,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卡房镇人大主席,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5、侯崇林,男,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粮食局副主任科员,违规操办宴席,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6、李心华,男,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公款旅游(国内),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7、张新才,男,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公款旅游(国内),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8、席海雄,男,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委副书记,违规办理客事,2014年3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李春茂,男,云南省大理州国资公司董事长,公款购买购物卡,2014年4月给予警告处分。

  10、张 宏,男,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纪检组副组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陈 平,男,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法警队政委,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杨玉中,男,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忠崑,男,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主任科员,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记过处分。

  14、李如柏,男,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15、朱永聪,男,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驾驶员,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警告处分。

  16、陈佰钧,男,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财政局驾驶员,违规办理客事,2014年3月给予记过处分。

  17、李东云,男,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副乡长,违规使用公车,2014年3月给予记大过处分。(云南省纪委)

  西藏:

  西藏山南地区桑日县纪委通报2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件

  中央“八项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及山南地委“十项规则”实施以来,山南地区桑日县纪委监察局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深入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检查,促进了机关和干部作风的明显好转。近日,桑日县纪委监察局对两起顶风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和指名道姓通报。

  1.桑日县曲龙寺管委会副主任边巴顿珠、工人布琼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4年2月19日,山南地区作风建设专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曲龙寺管委会副主任边巴顿珠、工人布琼以送曲龙寺僧人到地区藏医院看病为由,驾驶公车(藏C97019)到山南地区俏夫人美容美发厅理发,并将公车停靠在山南地区俏夫人美容美发厅楼下,构成公车私用和违规停放公车。经桑日县纪委研究决定,对边巴顿珠、布琼两人的违纪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边巴顿珠、布琼两人向县纪委作书面检讨。

  2.桑日县增期乡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嘎玛邓平违反工作纪律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问题。2014年2月19日,增期乡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兼达古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嘎玛邓平从下午2点开始到晚上10点30分左右,相继在增期乡附近茶馆、增期乡派出所和达古村委会喝酒。上班时间喝酒是“机关病”的突出表现,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另外,嘎玛邓平不仅自己喝酒,还强劝因身体状况不能喝酒的驻村队员巴桑次仁喝酒,从而引发口角,动手打人,造成巴桑次仁头部受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桑日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给予嘎玛邓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的驻村补贴,并责令嘎玛邓平支付巴桑次仁医疗费745.8元。(西藏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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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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