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腐败行为在暗箱操作,那就让“阳光”洒进来
直到今天,河南省司法界人士仍然对两年前的那场审判记忆犹新。
2012年6月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豫东监狱提请为服刑人员吴某减刑一案。与一般开庭审理案件不同的是,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派出两名警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庭审还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
这是河南省首次尝试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既然减刑、假释中的腐败行为在暗箱操作,那么就让“阳光”洒进来。“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更没有公开宣判,整个过程处于封闭状态,为个别司法人员搞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云龙表示,“我们要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加大公开审理的力度,让社会群众也参与监督。”
经过两年的探索,2014年3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十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与河南一样,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减刑、假释案件要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四川在全省监狱系统通过网站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流程进行公开;北京、广东、云南、广西等地区的司法机关也都对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公开的力量不断增强。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对于腐败顽疾,就应该下这样的猛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被确立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2014年还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份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
公开程度能否更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下一步应该继续扩大公开范围,逐步达到能公开的案件全部公开,并加强对审判各环节的公开。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活动也应纳入到公开范围。”
除了公开,责任追究也至关重要。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我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立功、减刑的审查认定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完善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守土有责的立功、减刑程序,减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
阳光普照驱迷雾,利剑出鞘惩贪腐。随着司法公开的逐步深化,追责惩处机制的日益健全,驱散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迷雾指日可待。(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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