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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镇长受贿1102万获刑13年 自称"把官职当生意经营"

2014年03月17日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海南一镇长受贿千余万元获刑 落马镇长自称“把官职当作生意来经营”

现年43岁的陈江,有好几个不同的身份:尝遍生活艰辛的穷小子、颇为成功的商人、春风得意的镇长、仕途顺利的商务局长……

而现在,他只剩下一个身份——身陷囹圄的阶下囚。如果这个身份还需要一个注脚,那就是——“海口科级干部单笔受贿最高纪录保持者”。

2014年年初,被关押在看守所的陈江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因受贿110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非法转让土地

1971年8月出生的陈江,曾担任过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政府镇长,案发前任海口市美兰区商务局局长。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陈江在担任美兰区演丰镇镇长期间,在征地工作中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计1102万元,均由吴有明(另案处理)代收。

2009年下半年,广东广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开发海口市演丰镇热带作物场管理的一块1306亩集体土地,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事宜委托给一名叫吴骏东的演丰镇本地人负责。为操作此事并从中获利,吴骏东成立了海南天地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同时,吴骏东找到陈江,请求陈江在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承诺事成之后按每亩8000元到9000元的比例给予陈江好处费。在巨大利益面前,陈江同意利用自己的职权尽可能地给吴骏东提供帮助。

陈江在演丰镇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这在当时的演丰镇似乎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事实。据一些在陈江手下工作过的干部反映,在演丰镇,很多事只要陈江说了也就定了,他有没有向镇委书记汇报、需不需要召开班子会议讨论,甚至是否履行审批签字手续,都没有人敢过问或者质疑。于是,对于吴骏东委托的这件事,陈江的权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天,吴骏东出面在酒店订了一桌酒席,介绍陈江与广物公司方面的代表认识。席间,陈江打电话叫来演丰热作场场长张海。陈江对张海介绍:广物公司是一家很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想在热作场的1300多亩土地上搞开发,我看这个事很好,你具体和他们谈谈土地转让价格和条件,要尽量让农民们满意,不要引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熟知陈江工作风格的张海闻言,心中已明白是怎么回事——这番话不是在征求自己的意见,而是宣布一个决定。于是,张海便直接与广物公司代表商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事宜。

接下来,陈江对吴骏东的工作提供了不少“帮助”:在没有召开演丰镇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独自决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在明知该土地已于2007年被海口市美兰区政府立项开发且土地转让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隐瞒情况不向区政府汇报广物公司开发一事;口头向时任演丰镇镇委书记的吴坤孟“打个招呼”就完成了汇报(后吴坤孟也因在此事中受贿600万元被判刑);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指示手下干部为文书来往加盖公章、协助征地、提供手续和咨询等。

有了陈江的强力“帮助”,演丰热作场和广物公司之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事推进得顺风顺水。到2012年2月,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各项合同协议全部顺利签订。随后,广物公司及时将土地补偿款转入了天地通公司的账户。在支付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后,吴骏东开始“感谢”陈江。

处心积虑收钱

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给出这上千万元的好处费?吴骏东可谓老谋深算,他和陈江一番商议后,决定在陈江的“小舅子”吴有明身上做文章。

吴有明是陈江妻子的堂弟,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本来无所事事,陈江在经商时期,需要一个听话能干的人帮助打理生意,吴有明就这样来到陈江身边。

多年来,吴有明鞍前马后地为陈江跑腿办事,对陈江言听计从,成为陈江最信得过的人。在吴骏东的安排下,从未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吴有明摇身一变成了演丰热作场被征收土地的“承租户”,夹在一群真真假假的租户中间堂而皇之地与热作场、广物公司签订了《终止承包合同书》、《补偿协议书》。

2012年2月,广物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到达天地通公司账户后,2月6日,吴骏东便将名为补偿款实为好处费的908万元直接转到吴有明的账户。由于这笔钱离自己对陈江的承诺还差一点,吴骏东又指示手下人将另一个同样是冒名租户“郑海霞”的账户中剩余的194万元连存折一并交给吴有明。

收到吴骏东支付的两笔共1102万元好处费后,陈江安排吴有明将钱转账或取现用于归还其之前生意欠款及个人赌博、高消费。案发时,陈江受贿所得1102万元已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认为,陈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江无期徒刑。陈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请上诉。

在二审期间,陈江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陈江的亲属代陈江退回赃款共计1102万元。

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陈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02万元;吴骏东在操作集体土地出让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702万元。陈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陈江在二审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陈江的家属代陈江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海南省高院据此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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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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