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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权花钱“赎身” 遏制高墙内外腐败

聚焦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

2014年02月24日18:16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防止以权花钱“赎身” 遏制高墙内外腐败——聚焦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

三类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从严把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件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经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介绍,司法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三个“一律”公开透明 原厅局级罪犯减假暂要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报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共识并已经付诸实践。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王光辉说,指导意见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建立个案分级备案审查制度,能充分发挥上级政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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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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