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汕头市委书记的黄志光受贿及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黄志光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枪7支,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其中,约有200万元的受贿指控数额,未被法院认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黄志光涉嫌收受贿赂并非法持有枪支,他利用职权及职务便利,帮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共6宗,收取包括玉石摆件、冬虫夏草在内的财物,总计金额约人民币556万元、港币2万元。其中,1999年至2002年,黄志光在任职深圳市宝安区区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为下属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1985年至1990年间,黄志光分别购买了猎枪及气枪各一支,并在深圳市公安局办理了枪证,但枪证到期后黄志光仍非法将枪支藏于其住处;1995年至2002年间,黄志光非法取得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及持枪证。
2013年11月11日上午,黄志光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审理。庭审中,黄志光当庭承认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只是对具体受贿数额提出异议。
法院一审判决黄志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此外,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80万元、玉器摆件26件、香枝木罗汉床1张、维腊木插画桶1个、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黄志光的违法所得。(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马伟峰 赵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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