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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教育局书记见局长被查主动上交受贿款

2013年12月10日08:38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局长被查吓得书记主动上交受贿款 徐州丰县教育局“腐败搭档”双双落马

书记篇

案件概况

●去年12月及今年2月

蒋某被查处后,滕某十分震惊,坐不住的他赶紧陆续把受贿款上交廉政账户

●今年上半年(蒋某受审前) 滕某被查办

●今年8月 滕某受审

●近日 滕某被判刑12年8个月

罪行指控>>>

这个书记不仅受贿还贪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滕某在任丰县教育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负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教辅材料征订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刘某、李某、踪某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11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滕某还利用负责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的职务之便,在2006年7月,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贪污公款2.6万元;利用负责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的职务之便,经与他人商议,采取虚列工程造价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工程款7万元。

庭审辩解>>>

为受贿找的理由,逐一被驳回

和蒋某一样,滕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辩护也极具戏剧性,他对几笔受贿款提出辩解意见,但被法庭一一反驳——

A 上交廉政账户的钱不算受贿?

局长出事后,滕某怕受牵连才这么做,但为时已晚

滕某在2006年12月份收受李某的1万元现金,已在2012年12月份上缴县廉政账户,为此他提出辩护称,这钱不应再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是在受贿长达6年后,因原教育局局长蒋某被县纪委调查,怕牵连出自己才上交,而不是在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他是为了掩饰自己犯罪行为,他的上交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的认定。

B 时隔两年多退掉的钱不算受贿?

实际上之后他又要把钱回来,最后担心被查上交

滕某将在创新外国语学校领取的12600元工资,于去年8月22日退给学校,他认为,这钱也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这笔钱是滕某2010年3月之前领取的,时隔两年半之后,因学校董事会成员间闹矛盾怕出事,才在去年8月22日退给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但之后,他又从踪某处把这笔钱要了回来,直到蒋某被司法机关审查后,他怕被牵连出来,才又在今年2月上交县廉政账户。他并不是在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影响对其受贿的认定。

C 民校领了4万多算“付出所得”

其实那几年他一天都没去上过班

从2007年3月退二线到2010年8月期间,滕某在创新学校参与管理而领取的46400元工资,他认为这应属于付出所得,不应按照受贿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自2007年3月至2010年8月,以工资形式领取了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给予的现金46400元,但他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到这所学校上班,也未参与该校的实质性管理工作。滕某以工资名义领取的46400元现金,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通讯员 沈建轩 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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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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