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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厅官员受贿35起 多为下属送感谢费

2013年11月25日08: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谁让“感谢费”成了财政拨款的“权力租金”

从审批到监督:各环节皆有“漏洞”

财政拨款吃拿卡要现象的频发,让人不禁产生疑问:症结究竟在哪儿?

“还是制度的不完善。”林喆说,财政拨款从审批、监督到公示,各个环节都还存在一些漏洞。

此前,有媒体就冯哲案评论,认为该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官场腐败风气。“审批和拨付往往是主管官员一个人说了算,没有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资金使用也存在许多浪费与挪用、侵吞现象。这也使得获得拨款的地方与部门可以从拨款中拿出钱来行贿,甚至在根本不符合申请拨款条件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

李成言认为,目前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权力过大,“所有的拨款必须经过人大预算委员会通过,这才是最有力的制约。”

在财政行政许可与审批环节,贪腐案件时有发生。据媒体报道,1997年,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在为某发展银行向财政部申请增加汽车租赁额度大开“绿灯”;1999年至2001年间,徐放鸣又违规审批某国有银行承揽财政部外债发行包销业务。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而在监督环节,李成言认为,目前具体监督措施也没有到位,拨款过程中存在内部的暗箱操作现象,不能做到每件事情都公开。

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财政拨款的监督部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众,二是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

“但是,对公众和百姓来说,钱是怎么下来的,拨到哪个部门,总数多少,应该怎么开支,对于这些,百姓往往都不清楚。”肖云忠认为,公众监督的基础在于对财政拨款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对财政拨款各个环节的不了解,无疑会将公众监督的路堵死。

对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林喆认为,由于目前的处罚措施不完善,存在当事人不告就不处理的问题,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也可能会失灵。

而负责财政拨款分配的官员,其受贿时间也往往比较长。前述案例中,雷应全案受贿时间是6年,陈柱兵案受贿时间是10年,冯哲案的受贿时间更是长达14年。这也暴露出财政拨款多个环节存在漏洞,使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

“财政拨款程序的设计和监督都有问题。”肖云忠说,“程序设计不科学,财政拨款的流程上缺乏监督,就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的目的就能达到。”

完善公示制度,实现财政拨款全程透明化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关于如何弥补财政系统的漏洞,各地均在探索。

2005年,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广东、云南、河南、江西等省级财政厅纷纷制定了针对各地财政腐败问题的实施细则。各地方财政厅一方面强调了财政资金全过程、实时、直接、无“盲点”监管,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公开透明。

2007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开展财政拨款回扣案件专题调研后,建议今后对所有财政拨款行为都进行公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暗箱操作,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确定财政拨款方案后,在坚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的同时,还要列出各乡镇各村庄的具体补助情况,在受益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以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增加村一级财务收支透明度。”

林喆认为,目前,我国的公示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的公示方式是在单位的信息栏中公示,或者开会的时候口头讲一下,都不是很严格、很规范的。各个单位都应该设立公示栏,定期发布消息。”

肖云忠同样呼吁完善现有的公示制度。“首先需要对流程进行公示,整个流程让老百姓知道,包括财政拨款是怎么拨下来的,拨到哪个政府部门,这笔钱要用来干什么,应该怎么做预算,遵循怎样的政策,哪些项目可以申请等等。”

肖云忠认为,如果这些都能公示出来,违规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此外,林喆还呼吁建立含公示在内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规定对不如实申报收入者,‘以谎报罪’论处。”她说。

林喆认为,在没有《反腐败法》的前提下,我国应该出台专门的禁止性条例,来杜绝国家公务人员在财政拨款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现象。

“公务人员在完成事务之后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报酬,不得接受对方的报酬,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林喆说,一旦有人违反,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林喆还建议,在此基础上,还可制定公务人员接受礼品范围及其最高限额的规定。林喆介绍,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反腐败法律都有不得接受馈赠的明确规定。例如,瑞士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规定“非法所获礼品或其他好处要交公”。巴基斯坦法律规定,未经政府事先批准,“任何政府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或允许其家庭成员接受任何人赠送的、可能使其对馈赠者承担职务上的义务的礼物。”

然而,完全禁止公务员接受馈赠的法律在实践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指出了“不适当的”报酬的范围。如,英国文官守则规定,禁止文官接受与他的工作有关的个人或单位赠送的礼品、酬金或馈赠,以及频繁的宴请,因外交礼节而收的礼品必须上交,但日历之类的小礼物除外。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印度等国法律也有相似的规定。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可以将我国公务人员接受礼品的最高限额规定为300元人民币。”林喆说。(苏孟迪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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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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