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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8名公务人员骗领国家补偿1.82亿元

三亚海棠湾系列腐败案行贿手法揭秘

2013年10月31日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三亚海棠湾系列腐败案行贿手法揭秘

办事“豪爽”

介绍人也给30万元好处费

2009年年底,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征收补偿各方面手续都已齐全,但征收补偿款尚未支付。为顺利拿到补偿款,陈明通过海棠湾镇征地档案室组长黄某,认识了海棠湾镇财务核算中心主任石某,并请求石某帮忙将精金水产公司的补偿款尽快支付,承诺事后答谢石某,石某表示同意帮忙。

2011年1月26日,精金水产公司补偿款全部拨付到位。次日晚,陈明约石某见面拿出20万元现金的好处费,石某如数收下。

2011年春节前一天,陈明驾驶皮卡车和黄某一起回海口市过春节。到达琼海市中原加油站服务区时,陈明送给黄某政一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蓝色布袋,以此感谢黄某介绍认识石某。

一个月后,陈明约三亚市铁炉盐场场长蒲某见面。将事先准备好的用蓝色布袋装好的30万元送给蒲某,以此感谢蒲某将铁炉盐场土地租给精金水产公司设立养殖基地,以及多年来在治安方面对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的照顾。

2013年4月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骗取国家巨额补偿款,陈明给予8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行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部分款项,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以行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陈明不服上诉。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芶寿生、陈明虽然以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场被征收的名义从三亚市政府处取得1.82亿元的补偿款,但取得的补偿款绝大部分归芶寿生、陈明二人占有,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亦由二人决定,并非由集体讨论决定。陈明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在一土地开发项目中增加总建设规模,扣除代征地面积,地产公司老总陈勃羽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分中心主任任明信(已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赠送价值408万元的房产行贿。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陈勃羽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说“法” 遏制贿赂犯罪需严惩行贿犯罪

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

“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必有行贿,甚至有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称受贿为“消极腐败”。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

严惩行贿犯罪,在立法上,我们可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绝不放过。同时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置行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的境地,以瓦解其“攻守同盟”。另外,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刘琼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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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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