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薄熙来案公诉方证据的分析
分析薄熙来案的庭审记录不难发现,本案中公诉方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而被告人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指控。
一方面,公诉方对所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的受贿罪、贪污罪以及滥用职权罪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仅有证人的当庭证言,而且还有不能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告人薄熙来庭审前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供词,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同时控辩双方也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指向薄熙来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另一方面,薄熙来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证据来反驳对其的指控,所提出的辩护观点只是自己对证人证言的否定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并没有证据加以支持。被告人在庭上对庭审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否定也不影响其庭审前所作供述的真实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需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虽然在法庭上被告人薄熙来一直进行否认,但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非常充分,既有其庭前的供述,又有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当庭质证并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薄熙来的犯罪行为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已经不需要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就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
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构成受贿罪为例,可以看出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以及徐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被告人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均证明薄熙来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巨大利益。
其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财物。
1.庭审证据能够证明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有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与唐肖林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这笔贿赂款来源于唐肖林,有薄谷开来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去向。并且还有薄熙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唐肖林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印证,互相补强,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有力地证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犯罪事实。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并默许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231.86万欧元购买别墅。薄谷开来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供词以及证人德某某、姜某的明确证言,徐明的当庭证言和亲笔供述,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等书证,证明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证言笔录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与徐明的证言笔录、当庭证言相互印证,明确一致地证明2008年薄熙来与他们在其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的幻灯片的事实,这一事实也得到薄熙来亲笔供词的证明。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词也共同证明,在观看幻灯片的过程中薄熙来得知别墅为徐明出资购买,并予以默认。
3.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薄熙来在为唐肖林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之后,陆续三次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证明其有受贿的故意。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夫妻身份决定了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薄熙来虽然是事后得知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购买法国尼斯别墅一事,但是在知情后对此却予以默认接受,这可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不仅可以表现为沟通、协商等明示的方式,还可以体现为行为人依赖相互间的默契进行默认等暗示的方式。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夫妻多年,相互之间存在默契,其对薄谷开来受贿行为的默认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故意。
以上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而且证明薄熙来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财物的客观事实,案件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薄熙来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樊崇义 赵培显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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