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局长找不到翻供的理由
在溧阳官场大家都晓得这个马局长,从一名中专毕业生,他一路走得顺顺当当,30岁出头就当上局长,可谓少年得志。
马伟明于1970年出生,1989年9月参加工作,最开始在溧阳县(市)政府办公室工作。1993年,马伟明迎来人生首次飞跃,他从一般工作人员被提升为副股长。1995年,他再次迎来一次职场飞跃,被提为溧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调至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做副主任;2001年4月至2005年12月,任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12月再上层楼,出任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处级)、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从一名中专生到副处级干部,这位马局长基本上就是一年一个台阶,一路都走得非常顺利。而坊间也有传言,马局长的进步之快,是因为其背景深厚,“他的老丈人曾担任溧阳市主要领导”。
在马伟明案件办理过程中,修改后刑诉法刚刚公布,还未正式实施。但常州检察院决定以新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先行先试,进一步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彻底杜绝非法证据,严格防止产生瑕疵证据,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全面树立反贪执法公信力。
在马伟明到案后,反贪干警就及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着重强调其有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在侦查取证尤其是讯问过程中,严格遵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严格依法规范讯问(询问)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坚持
对马伟明和主要证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充分保障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
同时,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侦查人员一开始就强调对客观证据的全面收集,通过充分的书证还原马伟明收受贿赂的整个过程,强调办成不依赖口供的铁案。
马伟明归案后初期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交代,甚至对其潜逃行为也以看病为由进行百般抵赖,审讯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又鉴于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从严控制之后突破案件在时间上的急迫性等客观方面的压力,办案人员对突破马伟明口供的信心有所动摇。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领导一方面亲临审讯现场,带头对马伟明进行审讯,鼓舞承办人员士气;另一方面又加紧外围取证,争取用客观方面的证据形成锁链来证实犯罪。最终,马伟明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了其犯罪行为。
尽管在侦查、公诉及审判环节,马伟明虽对其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进行百般辩解,妄图推翻其以前供述,但始终未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等过程当中有侵犯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始终对其辩解和翻供提不出正当理由。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其辩解。
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常州市检察院严格遵守关于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各项规定。
针对马伟明受贿案既具有作案手段新颖、隐蔽的特点,又具有以借为名进行受贿的特点,反贪干警在侦查过程中主动加强了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沟通,在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前主动邀请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派员介入侦查,确保查办案件的客观性。
常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告诉记者,马伟明受贿案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智能、隐蔽,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匿并实施了一系列反侦查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侦查难度大。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文明规范办案,最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后点评
官员也是人,也有生病时,正常看病休假无可厚非。但像马局长这样装病躲起来玩“失踪”的,实在不多见,也不高明。有人装病是为了避避风头,马局长却是打算就此隐身的。躲得了一时,躲得了一世吗?人失踪了,恰恰暴露了他不“清白”。而且,在上海、南京等地潜逃期间,这位马局长一直没有得闲,进行了一系列隐瞒罪行、逃避侦查的活动。不过,也正是这些活动,最终暴露了马局长的“马脚”。虽然马局长百般算计,但这样一个结局,对照少年得志的他来看,真是很狼狈。
近年来,官员失踪现象愈演愈烈,有的还是携款出逃。但愿每一个失踪的“老虎”、“苍蝇”,最后都能像马伟明这样被执法部门“绳之以法”,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王新友 刘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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