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港府出台新规严管高层官员贪腐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该指引主要针对政治委任官员,包括司长、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等高官,并对其接受利益和款待及与职务的关系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期防止这些高层官员的贪腐行为
陈振宁
2012年2月26日,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宣布成立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检讨现行分别适用于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员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报投资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并提出建议。该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政府原则上认同有关建议,并逐步落实。经过近一年半的讨论,近日,在行政长官办公室的网站上登载了《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私人利益”涵盖面广
该指引所述的政治委任官员包括司长、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全都为政府高层官员。与以往的规定不同,该指引认为私人利益不但包括金钱利益,还包括官员与亲属及好友的联系或他们之间存在的交往或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即使不涉及经济利益,但可左右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的判断或有理由相信会影响其判断时,就可以认定为存在私人利益。针对私人利益这个词语,指引订明包括官员本人、其家人、亲属或私交、所属会所和协会的经济和其他利益,也包括与该官员有私人或社交联系的任何群体以及该官员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如果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政治委任官员应向行政长官报告;如果有关官员为副局长或政治助理,则应经其直属的主要官员作出报告。
特首可指导处置利益冲突
根据该指引,行政长官在处理有关个案时,必须考虑该官员的职务、与该官员有公事往来的人士的关系、该关系会否使该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感到尴尬或有所偏袒。如果行政长官认为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就须考虑有关政治委任官员在事件中的角色及事件的敏感程度和指派另一名官员处理该事件的可行性。当行政长官指示该官员采取行动时,应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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