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

港府出台新规严管高层官员贪腐

2013年08月20日10:38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原标题:港府出台新规严管高层官员贪腐

在任何时候,如果行政长官认为任何政治委任官员的投资或利益与其公务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他可以要求该官员采取下列做法,包括放弃部分或全部投资或利益、在指定期间内冻结任何投资交易、避免处理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等。如果对有关政治委任官员利益冲突的指控涉及刑事部分,行政长官应把个案转交给适当的执法机构。

明晰可接受“受限制”利益

另外,政治委任官员可在行政长官一般许可的涵盖范围内接受“受限制”的利益,包括向私交或其他人索取及/或接受其所给予的贷款,只是在金额方面,私交或其他人分别以3000元或1500元为限,并必须在30天内还清;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或其他人在特别场合给予的礼物,价格必须分别低于3000元或1500元;如在其他场合,则分别不多于500元或250元等。但是,有关许可在以下情况并不适用:提供利益者与有关官员在同一部门或机构任职,并且是该官员的下属;有关官员是以公职身份或因所任公职而获利益等。

指引仍存灰色地带

香港舆论认为该指引对官员的规范更为严格,增加高层官员的透明度,回应了市民的期望。有的认为具能力的知名人士为保私隐,避免麻烦,更加不愿投身政府工作;有的则认为有心服务社会的人士,不会因此而放弃有关机会。

另外,也有意见认为该指引的部分内容仍具争议,政府仍须小心考虑。例如,在一些词语的定义上存在灰色地带,例如“私交”、“曾受恩惠”、“欠下人情”等。每个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有所差异,容易产生灰色地带,惹来争议,所以政府需要进一步解释有关概念。又有意见认为政府公布有关指引前,未进行咨询,如果将来发生任何问题,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有团体要求政府就指引进行咨询,听取律师公会等的意见。

另有意见认为,立法会议员所拥有的权力不小于政治委任官员。有关指引应适用于立法会议员,令他们审议政策时,也能作出更齐全的利益申报,更好地回应市民的期望。

有意见则要求政府进一步落实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尤其针对行政长官方面,该委员会建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和第8条同样适用于行政长官。当中最重要的是成立一个专责的法定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考虑并决定是否许可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该建议会否最终落实,是香港舆论的关注焦点。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