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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适用的几个问题

2013年07月26日13:5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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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组织处理适用的几个问题

组织处理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要取得实效,必须始终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的原则,并注意以下三点问题:一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且双方不可随意代替;二是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三是必须注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并按照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要积极适用并充分彰显组织处理的正向能量
  
  当前,部分人对组织处理存在错误观点。比如,有观点认为被审查人受到纪律处分的,在确定处分档次时已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再给予组织处理有重复处理之嫌;还有观点认为通过免职、责令辞职将被审查人从重要部门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下处分更“严重”,如再给予上述处分意义不大,等等。

  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腐必惩的要求,有利于在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置、回应关切、占据主动,有利于在案件调查中排除干扰、提振信心、提高效率,有利于在窝案串案查办中政策攻心、分化瓦解、区别对待,从而严肃党的纪律,团结教育挽救被审查人。鉴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对组织处理制度的自信,在办案中敢于并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既不允许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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