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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受贿700余万 虚拟身份开户专门收受贿赂

2013年07月18日08:2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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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的名字,虚拟的身份

刘辉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名字——刘福有。这个名字可不一般,是刘辉专门用来“敛财”的。

上世纪90年代,刘辉曾到外地做房地产开发生意,并一次性分别为他自己、两个孩子和他妻子的妹妹,在当地买了4个户口,而他们4人在吉安老家的户口依然保留着。刘辉到新余某企业工作后,就把外地的4个户口全部迁到了新余。

收到的钱越来越多,刘辉担心有朝一日会暴露。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也为了转移财产,一次偶然的机会,刘辉从家里翻出吉安老家的户口本。他灵机一动,想为何不到老家去办个身份证?

刘辉在老家族谱上的名字是刘福有。他拿着族谱和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以“刘福有”的名义办了一个身份证,然后用“刘福有”的身份在多家银行设立户头,同时用该身份办了一个移动号码,开通银行短信通知,专门用于接收银行转款信息提示。从此,刘辉用这个“虚拟”的身份专门收受贿赂。

对于收受的大额款项,刘辉就会把以“刘福有”开户的账号告诉行贿人,让其直接转款;对于收受的零星现金,他就先放在家中保险柜中,等集到一定数量,再存到“刘福有”的账户上。为了不让人看见,刘辉存款时,还会特意跑到没有人认识他的分宜县去存款。

2009年底,一个行贿人要送给刘辉80万元,刘辉就随手把身上带的一张银行卡给他,行贿人将80万元转账给了刘辉。过了一段时间,刘辉突然意识到,收钱的银行卡是用自己的姓名开的卡,担心将来事发,就问行贿人要了他的账号,把这80万元又转回去了。虚晃一枪后,刘辉告诉这名行贿人:“不要直接将钱转到我的账上,要换一个账号转钱。”随后,刘辉叫行贿人把钱转到“刘福有”的银行卡中。

此外,为逃避追查,也为了避嫌,刘辉还先后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由他自己管理。有时收钱时,刘辉会叫行贿人先转钱到这些银行卡,中转一番后再把钱转到“刘福有”的银行卡中。

亲人的幌子,敛财的工具

刘辉在任职期间,承接企业工程的老板提出要他入股。每次刘辉都会很“谨慎”,以他妻子孩子甚至亲戚的名义入股,名为投资,实为受贿,包赚不赔。对于赚钱的项目,刘辉也不会坐等老板们上门,而是主动提出入股。

2008年,某行贿人通过刘辉承接到该企业四期道路工程。在拿到工程项目的第二天,该行贿人到刘辉的办公室办理承包工程的相关手续。刘辉对该行贿人提出,他有一个“妹妹”想入一股,并说明其妹妹不参与管理。更为过分的是,刘辉提出,他“妹妹”入股的钱要该行贿人垫付。

虽然心里有一万个不愿意,考虑到该工程是刘辉管理,该行贿人只能同意了。2010年,该工程做完,结余了240多万元工程款,行贿人向刘辉提出把这个钱先“处理”一下。刘辉同意了,并提供给其一个账号。

随后,该行贿人与另一合伙人算了账,共结余243.24万元,商量留下150万元作为下一步工程预留开销,于是给刘辉账号上打了31.08万元,留了150万元在账上。

刘辉对此并不满意,他问该行贿人:“钱留你账上干什么?”听出了刘辉的弦外之音,该行贿人无奈之下,又转了50万元给刘辉。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加强对证据审核,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一笔90万元排除在刘辉的犯罪数额之外。

原来,2011年,在该企业做工程的姚某自己开发了一个楼盘,刘辉想入股。为了避嫌,他以妻子的名义投了300万元给姚老板,并签订协议,说明按照500万元分红,相当于要姚某白送200万元干股。姚某因在刘辉手下承建工程,就同意了。

按照司法会计鉴定认定的投资收益比为0.45,即每1万元的收益为0.45万元,刘辉应多得的分红为90万元。“截至案发时,姚某只退还了200万元本金给刘辉,没有分红。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应当把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所以,这笔没有进行分红的90万元,不应认定为刘辉的犯罪数额。”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

2013年5月24日,望城工矿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刘辉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5日,渝水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欧阳晶 黄 璜 刘禾根)

(责编:闫妍、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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