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

公司老总行贿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60万被判缓刑

2013年07月04日08: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为承揽拆迁项目,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两次行贿60万元———

  本报讯 北京一公司负责人隋某,为承揽首都第二机场的拆迁项目,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两次行贿6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因犯单位行贿罪,二中院判处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罚金79万元。

  案发前,隋某任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隋某为使时任北京市大兴区建委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学元帮助公司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使用单位的资金,先后六次行贿李学元,共计79万元。2011年,李学元案发,并于2012年1月被逮捕。2012年4月10日,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

  隋某称,李学元自2009年起先后帮其公司承揽过五个拆迁项目。他说,2011年初,他送给李学元40万元人民币;2011年“十一”之前送给李学元20万元人民币。

  之所以这两次送钱比较多,他说,是因为首都第二机场就要开工,拆迁的活儿比较多,所以想多给李学元一些钱,让他在首都第二机场项目上多给些关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的行为属于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隋某及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隋某应当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鉴于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个人及单位的全部犯罪事实,对隋某及被告单位均应认定为自首。据此,二中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犯单位行贿罪,处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罚金79万元。

  判决后,隋某未表示上诉。

  相关新闻

  李学元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委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人民币923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3万元、英镑4000元及一枚价值26万余元的钻戒,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0万余元。最终,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全部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侯毅君)

(责编:李源、姚奕)

更多关于 反腐倡廉频道 的新闻
· 李新功强奸幼女案细节首披露
· 三亚警方查“女模特公安男友”澳门豪赌 无出入境记录
· 广东韶关一退休官员冒充省检高官诈骗获刑
· 湖南益阳广播电视台一副处级编委涉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 北京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领导须写“四风”问题检查材料
· 为除郭美美事件影响 红会将在系统内反腐
· 武汉市委秘书长自曝:我也公车私用过
· 青年才俊毁于“贪”
· 卫生局长被18位医院院长行贿放翻 曾拒贿上交16万
· 中央决定免去王素毅领导职务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