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专题>>廉者仁心——北京廉政历史文化展览>>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四节: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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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嘉庆帝敕命时为皇子的道光皇帝书写《甄别贤愚以澄吏治谕》。此谕倾注了嘉庆帝对嗣君寄予的治政任贤的厚望,同时也表明嘉庆帝与皇子时期的道光皇帝都已将吏治视为治国安邦的首要问题。
雍正皇帝明确要求地方州县官员必须洁己奉公,实心尽职,正直节俭,并警告说:若仍继续贪污自肥、朘(juān)削民膏、玩忽职守而不知悔改者,必将严厉惩处。雍正皇帝对吏治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并颁布措施,包括清查亏空、严惩贪官、禁革陋规、推行养廉银制度。
2、官吏俸禄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吏等级为发给傣禄的准则,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傣禄制度及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经常出现官爵高低与俸禄多少不成正比的情况。吏员无俸或俸薄、官俸入不敷出以及官员自身的贪得无厌导致官吏贪污,针对这一情况,统治者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止官吏贪污腐败。如宋神宗时采取“重禄法”, 清朝则在雍正时期,对在京文官实行“恩律”、“双律”制,对武官和在外文官则发放“养廉银”等。
养廉银制度是清朝一项重要的廉政制度,正式推行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此后不断补充完善,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最后确立。养廉银是官吏于常俸之外,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其各省长官根据下属不同级别、各地事务繁简程度定立分数,从司库提取相当部分作为“养廉银”分发各官,作为各级官员的‘日用之资’”,从而达到“不使累及民间”,“上不误公,下不累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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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责编:李源、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