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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贪腐犯罪,首先要顾及国家利益
另外,不管是破窗理论、零容忍政策还是“三振出局法案”,不可避免的就是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国家在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国防安全与反腐败的选择中,不得不顾及国家重大利益、国防安全而选择降低反腐败的力度。这事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有些时候,政治会左右刑事司法的策略。
有观点认为,如果将刑法去政治化的目标定位在彻底地否认或者无视刑法的政治性乃至意识形态色彩,追求所谓的学术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则是极不乐观的。
刑法与政治之间的天然联系必然应该得到正确地阐述与科学地界定,这也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领域。在实践中,刑法与政治的紧密关系也不难找到例证。如某学者这样介绍美国的司法状况:众所周知,在美国自由竞争成为最根本的“国事”。而且这种自由竞争既包括经济方面的市场经济式竞争,也包括政治方面的民主主义式竞争。这种竞争既是产生贿赂的社会原因,同时又是左右贿赂刑事规制的要素。这使得美国对贿赂法的运用其自身也带有竞争性及民主性。除此之外,美国的社会性质与其他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属于“法律社会”。在这种法律社会中,民主主义往往是完全不受文化等其他要素影响的大众式民主主义;自由竞争往往是以“形式上的道德性”和“机会上的平等性”为内容的自由竞争。民众不仅像参加娱乐活动似的去参加政治活动,而且,表现出对“形式性道德”及“机会性平等”的异常追求。美国社会及公众对规制贿赂犯罪表现出的热情及广泛参与正是这种追求的表现。美国人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最为耻辱的政治交易合法化,但另一方面却又作出努力从形式上去禁止人们的欲望。
虽然上面所叙述的美国民主政治与刑事司法关系的例子可以说明刑事司法的平等与政治民主的关系。在一个国家,执政者会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等重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在重大利益、国防安全与反腐败中选择前者作为战略的重点。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对外存在着分裂、颠覆因素,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是主要任务。如果一些腐败行为人是一些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的重要从业人员,在处理这些人的腐败问题时就应该以国家利益、国防安全为主,综合考虑各方面关系和因素,从党纪、政纪和刑罚角度综合考虑而作出处罚,以使这些人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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