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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从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开始

王芳 迟渼洪
2013年04月19日15: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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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不断为人民造福,实现中国梦,就是意味着要努力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好,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这一切都是宪法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必然结果。实现中国梦,必须从依法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开始。

我国现行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法定基本权利,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一方面表明国家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表明,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就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对于那些不需要国家干预即可实现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权),除非国家基于正当事由且依法定程序才可以对其限制外,否则不得对其限制。此时,“尊重”意味着“不侵犯”。“保障人权”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外来的侵害。对于那些不需要国家干预即可实现的权利,不但国家本身不能侵犯它,而且还要在这些权利受到其他社会主体侵犯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对于那些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不但国家本身不能侵犯它,而且国家还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其实现,必须明确国家在保障人权上承担的责任。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是人所周知的基本常识。常识之可贵,不在其高深,而在其价值之恒远。在今天,我们仍然要不厌其烦地强调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如果女性在就业时仍然遭受性别歧视,强调基本权利就非常必要;如果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强调基本权利也非常必要;如果上访者被非法拘禁,强调基本权利还是非常必要;如果还有公民被刑讯逼供,强调基本权利依然非常必要……

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一直在路上。“基本”一词意味着,基本权利既是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最低限度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意思是我们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参政议政权等基本权利,尤其要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进行特别保护。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广袤中国大地上的每个公民是一项长期的,也是无比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甚至更多代人不懈的努力和付出,需要国家巨大的诚意和投入。正如学者苏力写到的:“要把中国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山山水水和在上面生活的具体的人,要冷峻直面这块土地上的城市乡村,平原水乡,重峦叠嶂,雪域高原,要使所有这些没有体温的词和词组都在某种程度上与法治的想象和实践相勾连。”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宪法文本上,而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切地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只是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并不意味着有了基本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因此,宪法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深刻阐明过这一道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只有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地实现与保障。

坚持福利国家理念。福利国家理念意味着国家存在的价值是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是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减少或消除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为人们提供社会生活基本的公平感和安全感,并且通过一系列措施为人们参与社会竞争提供必要的能力和机会。在推进民生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应当坚持福利国家理念,实行积极的福利政策,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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