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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从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开始

王芳 迟渼洪
2013年04月19日15: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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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古人说:“衣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人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得不到保障,所谓梦想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要构建公平、普惠、可持续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三大支柱性制度。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逐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本的理念,构建以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机制。创新社会管理主要包括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模式;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健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体系等内容。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政府需加快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的权力为人民而行使,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来监督。

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所谓法治政府,是指依法治理的政府,是使国家权力在宪法限定范围内有效行使,从而实现公民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仅限于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授权。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现代国家权力是基于人民的授权而被缔造的,必须向人民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是法律之下的政府。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制,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府作为执行法律、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其产生、权力范围、行为等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的多样化。“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救济是至关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多样化,是保障基本权利得以落实的重要途径。要注重解决纠纷主体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包括诉讼、复议、调解、裁决、仲裁、信访、赔偿和补偿等在内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形成合力。要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补充,建立一套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其中,尤其要注重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诉讼可以说是权利救济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为数不少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并没有转化为部门法或者部门法中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另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体系,这使得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应当积极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宪法诉讼机制。宪法诉讼是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诉讼是公民救济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公民本身法律知识有限而经济又困难,那就很难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国家应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健全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的责任形式。同时,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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