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司法公信最具毁灭性的因素莫过于司法不廉,司法不廉将严重践踏司法公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廉洁没有小恶,只要有丝毫不廉就是大恶,否则无异于温水煮青蛙,最终会小恙成大病以至于无可救药。
法律不被信仰便如虚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司法公信的本质是法律的公信。钱锋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否则,用法治的力量实现美丽中国梦就无异于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进一步提升,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之一,同时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
在钱锋看来,司法公信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树立的公共信用,既决定于内部的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司法质效,又受制于外部的司法环境、司法保障、法治文化。
钱锋认为,从国家、社会层面来说,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推动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体现的是宪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司法作为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应当遵从。如果法律的权威性不能树立,依法治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而从法院自身来讲,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公信不高,法院作出的裁判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执行,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把信访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整个司法环境就会越来越恶劣,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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