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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一分钱”的腐败也是腐败

2013年03月26日08:0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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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贪小贪都得打张浩漫画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建议,“贪10万元判十年”可改为“贪10万元判一年”。此语一出,立即引起了极大争议。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体采访时,在批评“贪10万元判一年”建议的同时,又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倡廉高度重视,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新形势下,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如何设计?治标和治本,大贪和小贪,在当前抓哪个更为迫切、更为紧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要在严惩上多动脑筋

  “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朱列玉代表建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

  朱列玉的议案分析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长至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长至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

  “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来众多网友的质疑。梳理网上的观点不难发现,大部分网友认为应结合新形势给出更为严苛的量刑标准。“惩治力度岂能用反比例!贪污腐败犹如猛虎,一旦放虎归山,回头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网友这样表示:“对腐败绝不能手软,更不能用经济增长与刑法年限的反比来计算腐败受惩的时间,应该用正比例来算,1997年贪污十万元判十年,到如今经济增长3.23倍,那么贪污10万元就该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批评“贪官判刑十年变一年”的建议,同时也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这其实体现了一种观念:货币可能贬值,但对贪腐的惩处力度不能贬值。林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腐必须零容忍,沾腐的钱,一块钱都不应该收!“哪能越来越放宽呢,如果再放宽只判一年有期徒刑,对于腐败你到底是严惩还是宽待?”

  “为什么不在严惩上多动脑筋?”她表示,“现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贪官,如何从轻惩治贪官上动那么大的脑筋,我觉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贪污受贿十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讲的是一个量刑的问题,林喆教授所说的‘受贿罪标准应定为200元’讲的是一个定罪的问题。”对此观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都是就贪污说,但这两个观点单独拿出来说都不够科学。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给被告人量刑时,除了贪污受贿的金额,还有其他情节要考量。如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其他立功自首的情节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虑的依据,不能用一个单独的数据说贪10万元抵一年。”罗猛说。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的定罪起点是5000元,受访专家认为,这个标准符合中国当前现状。“现实中,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在具体执行这个标准时会有一个适当的调整。”罗猛表示。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受访专家指出,起刑点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击犯罪的力度就会受到影响,相应地就会带来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问题。但是,对“贪腐200元就入罪”的观点,罗猛也表示不赞同:“对腐败我们是要零容忍,但对所有的贪腐行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处罚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试想,如果一个人贪污了200元,我们就对他立案侦查起诉,最后还要服刑,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罗猛表示,对贪腐数额比较小的,还要给他们留出回归社会的路,但是可以适用党纪政纪处理,把他从公务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在采访中,多位受访专家都表示,犯罪标准的科学合理设计非常关键。它有一个科学的计算标准,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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