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坚实的国际合作,反腐败斗争不可能取得成功。在全球化时代,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中国检察机关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人员培训、个案协查、遣返外逃贪官和追缴非法资产等方面的合作,不断丰富合作途径,完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国际合作反腐败的深入开展。”2008年5月,曹建明在北京会见来华参加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二届研讨会的部分国家高级官员时表示。
2008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为平台,大力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建立起了惩处腐败分子、打击跨国犯罪的良好机制。
机制:搭建国际合作的坚实平台
2010年11月2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澳门召开,曹建明当选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新一届主席。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由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成立,宗旨在于加强各国反贪污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曹建明在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后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愿意通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反贪执法机构的合作,分享反腐败工作成功经验,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
2011年7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曹建明指出,面对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强烈愿望。
2012年10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六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吉隆坡召开,曹建明致辞表示,反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加强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
此前,在出访和会见到访外宾时,曹建明多次强调,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司法合作。2008年11月,曹建明访问新加坡时表示:“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既强调立足本国国情,又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2009年4月,在出访也门签署两国检察机关合作谅解备忘录时,曹建明说,中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国际司法交流,愿意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多层面、多形式的直接务实的合作。
2008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还通过亚欧会议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以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等区域性司法合作工作机制,开展跨国交流与协作,推动国际司法合作走向更深更高层次。
2010年10月,在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指出,开展广泛、务实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全球化时代不同国家、地区应对危机与挑战的必然选择。
2011年6月,第四届世界总检察长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曹建明作主旨发言时强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力度。
五年来,通过不断拓展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协作,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追逃追赃防逃机制和打击跨国、跨境犯罪的良好合作平台。
追逃:击碎外逃贪官的“天堂梦”
2013年2月6日,春节前夕,潜逃越南的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国土局原局长宋建中及其情妇被押解踏上返冀之路。宋建中涉嫌收受贿赂并在被调查时,潜逃越南。通过中越司法合作,宋建中在越南芒街市被抓获。这是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成功抓捕到外逃贪官的一个新案例。
贪官外逃,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国际声誉。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防逃追逃力度。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要求,“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
面对严峻的官员外逃形势,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等,在互涉案件的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的追缴和返还等领域,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追逃追赃防逃长效机制。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下发关于开展境外追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检察机关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能力。
五年来,通过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福建厦门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辽宁省华曦集团原副总经理袁同顺等一批外逃犯罪嫌疑人,被成功从加拿大、日本、美国、韩国等国抓获;通过国际追诉合作,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主犯许超凡、许国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置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继祥等外逃犯罪嫌疑人,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受到法律制裁。
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曹建明透露:“2008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此后,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数字不断上升,2009年为1129人,2010年为1282人,2011年攀升至1631人。
事实有力地证明,国外不再是外逃贪官的“天堂”。
追赃:让外逃贪官竹篮打水一场空
贪官外逃往往导致大量涉案赃款流向境外。如果不能及时追缴,不仅影响受害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容易助长腐败犯罪的蔓延,损害打击腐败犯罪的成效。
“最大限度地开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2012年6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召开,曹建明指出,应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合作方式,努力提升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效率和水平,坚决防止腐败犯罪跨国蔓延。
五年来,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反腐败国际合作,综合运用直接追回、民事诉讼追回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推动和实现对腐败资产、犯罪收益的有效追回。2012年5月18日,由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提起公诉的赖昌星在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时,其违法犯罪所得也被依法予以追缴。这一判决惩戒意义重大。
随着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我国检察机关追赃工作连上台阶,2009年为71.2亿元,2010年为74亿元,2011年达到77.9亿元。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追赃制度的衔接,消除资产追回的法律障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外逃贪官一年未到案,司法机关即可没收其涉案财产。
“追逃与追诉互补”、“追赃与追诉共济”、“民事追赃与刑事追赃同步”,外逃贪官等来的不是发财享乐的美梦,而是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的“人财两空”的噩梦。
合作:不断拓宽司法协助新领域
2012年11月5日,制造湄公河惨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或不同刑期徒刑。在办案过程中,围绕证据取得,中泰两国根据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展开密切合作。同时,云南省检察机关还探索了境外证人作证新机制,向法庭申请泰籍、老挝籍证人出庭作证,为指证糯康等人的罪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湄公河惨案的成功办理,是我国检察机关对外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缩影,也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合作机制成果的一个缩影。通过长期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如今已成为本地区各国检察机关共同研讨、制定应对和打击跨国犯罪政策的经常性机制。
2009年4月,第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在莫斯科举行。曹建明在发言中强调要深化国际合作机制,联手打击以“三股势力”为重点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共同维护区域安全与稳定。
同时,云南、广西、吉林、黑龙江、新疆等边境地区的检察院,在高检院的统一指导下,与周边国家司法机关建立起了直接联系和合作的渠道,定期会晤,及时互通情报。
五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加强,司法协助领域不断扩大。仅2012年,高检院就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110件,涉及俄罗斯、美国、意大利、新加坡、日本、香港、澳门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全面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等,检察机关有力地打击了走私、洗钱、贩卖人口、非法越境等多发性跨国、跨地区犯罪,为依法保护各国公民权利,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作出了积极贡献。(骆兰兰 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