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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原副行长将放贷变生财利器 受贿300万元获刑

2013年02月25日09:1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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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贷款竟成银行副行长生财利器

宁夏银行原副行长受贿300余万元获刑

□反腐记录

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宝进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审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审被告人陈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审理此案时,陈宝的身份界定成为最大的焦点,检察机关也因此在一审判决后提出抗诉,并获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类人员职务犯罪主体有了标准。

他人举报

银行副行长落马

陈宝的落马与宁夏有史以来最大的集资诈骗案有关。这起集资诈骗案于2012年7月审结,被告人孙国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集资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国明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了他向陈宝行贿的事实。2012年1月,陈宝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7年上半年,陈宝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原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接受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的请托,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收受孙国明现金10万元及价值1.22万元的纪念币一套。

同时,陈宝还以25万元的低价从孙国明手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孙国明案发后,陈宝主动又付给孙国明剩余车款16万余元,但为时已晚。

受贿36起

赃款多用来买房

“你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怎么认识?”

“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企业向我表示,是因为我这个岗位比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陈宝案一审开庭时,陈宝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据介绍,1998年10月,35岁的陈宝从建设银行宁夏分行辞职后,被聘到正在组建的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宁夏银行前身)。陈宝先后担任过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2年1月,陈宝被检察机关批捕时,职务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万元,美元1.4万元。案发后,陈宝主动退赃67.5万元。对于收受的价值305万余元人民币和购物卡及1.7万美元的去向,陈宝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时间长,比较分散,大体是用于购买宁夏银行的股份、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等。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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