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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原副行长将放贷变生财利器 受贿300万元获刑

2013年02月25日09:1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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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借放贷权力敛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陈宝36起受贿犯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大多是宁夏知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以及银行授信,在贷款前或贷款后纷纷向陈宝行贿以表示答谢,以期建立长久的巩固的信贷关系,这其中最大的一笔行贿金额高达28万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借机敛财,陈宝还将银行客户信息出卖给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

2007年3月,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陈宝,受孙国明的请托,打听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是否能够审批下来,如果能批下来,孙国明就和宁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笔倒贷款的业务。不久,陈宝亲自签字审批了宁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笔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陈宝随后告诉孙国明这笔贷款可以审批。此后孙国明公司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走上了集资诈骗的犯罪道路。孙国明把骗来的钱,以高利贷的形式再贷给其他公司。为了让自己的高利贷风险降低,孙国明多次请陈宝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为了表示答谢,孙国明先后送给陈宝10万元和一套熊猫纪念币。

控方抗诉

重新认定主体身份

一审中,陈宝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陈宝是由宁夏银行董事会决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宁夏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宁夏银行董事会聘任,是民营的自然人股份占大多数的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是职业经理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012年8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陈宝的身份是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宝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起抗诉。

办案检察官说,实践中大部分人对“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只有国资委,因此,误认为只有国资委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审期间,办案检察官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取了《宁夏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宁夏银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列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序列,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任命。由此得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陈宝的任职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授权,是国家机关的委派行为,陈宝就是代表国家机关对宁夏银行中国有股权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其任职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实质特征。

今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该案依法予以了改判。

■沉思录

腐败并不一定出现在政府部门,企业也可能出现贪腐分子。这一现象已经被近年来查办的一些企业负责人贪腐案件所证明。尽管单位的“马甲”不同,但不管是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腐败,还是企业负责人的贪腐,都与权力滥用有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牟取利益,进而收受贿赂。因此,治理企业贪腐,同样需要构建一张细而密的权力监督网。另外,相较于政府部门而言,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力量往往要弱一些,要弥补这一点,则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记者申东)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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