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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权力观的与时俱进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石文龙
2013年02月18日08: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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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时代国家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应与“权为民所控”共同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三个方面,这也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中国表达。

  国家权力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内容,是各国宪法予以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其范围是广泛的,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执政党。如何树立符合法治要求、与公民权利保障相适应的权力观,这一点尤为重要。在法治时代,国家的权力观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内涵上需要与时俱进。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认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执政思想,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时代要求中,落实与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执政理念。

  2010年,习近平在出席中共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时,进一步提出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一重要思想。他阐述了领导干部应有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即“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他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

  这一思想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了我国的法治精神,表达了权力的来源与权力的行使这两个重要问题,在法律语境中明确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权为民所赋”表明权力的来源问题。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都源自人民的授予,这是人民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权为民所赋”的理论根据,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关键。

  人民是国家最初、最原始的主人,就此而言,人民乃“权力之母”。一般认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是“人民主权说”第一次出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独立宣言》甚至提出:“如有任何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保障生命、获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美国总统林肯1863年在盖茨堡演说中将其演绎为简短的6个字:民有、民享、民治。这一思想曾对我国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产生重要影响,他将其转化为另外6个字:民族、民权、民生,就是“旧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权为民所用”则揭示了权力行使的目的。“为人民服务”依然应是执政党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当前我们所倡导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是这一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与发展,在新时代的新演绎。2004年修改后的现行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33条第3款。这一表述内容极其丰富,国家权力应当用于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保“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重大权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等等。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的来源与权力的行使是权力理论的两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权力的监督理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表述之外,笔者认为,还需增加“权为民所控”的内容,以进一步丰富和构建法治时代权力观的完整体系。

  一方面,“权利优于权力,国家权力应为公民权利服务”;另一方面,人民作为“权力之母”,作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最终拥有者,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部分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这也是对于耍特权、抖威风、滥用职权等不正确行使权力的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行使。

  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监督,构成了国家权力理论的完整内容,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形成完整、严密、有效的内在体系,从而促进权力的健康运行与良性发展。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权力的监督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问题的关键是权力怎样才能“为民所控”,显然,需要通过各种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我们注意到,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重要思想要求通过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既保障权力的运行,又对其运行实现监督与制约,做到规范与保障的统一。

  当前权力运行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保障有余,而监督、制约等规范机制、制度不足,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控制,加之事实上的执行乏力,造成了“权为民所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难以得到实际的贯彻落实。这一现状影响了法律权威,包括宪法权威的树立。这是我们今后的制度建设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总之,法治时代国家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应与“权为民所控”共同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三个方面,这也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中国表达。这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无疑也丰富了2004年修改宪法时确立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涵。具体而言,即不仅仅政府、司法机关要“尊重与保障人权”,执政党同样也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主体。而执政党“尊重与保障人权”对于我国公民权利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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