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全会释放的这一信息备受关注。此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单向的,只停留在“报告”阶段,并没有“反向”的抽查核实制度。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反腐问题专家何增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是中国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质性举措,既有利于快速发现一些虚假申报,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也利于及早发现,适时挽救一批干部。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缺乏核查机制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同时,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这份文件共23条,《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的范围是“县处级副职以上”级别的干部和大型国企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也包括家庭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规定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事项。
根据《规定》第8条,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如果没有按时报告,也是由组织(人事)部门督促。
尽管《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方式。
何增科表示,领导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缺乏一个核查机制,否则,无从知道他们申报的财产是不是属实。
《规定》第10条提及,上述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实际情况常常是,“对涉嫌腐败的领导干部经常是出了问题后才查,但为时已晚,往往已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出来后没下文,并没有要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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