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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

李育 李满春
2013年01月22日10:4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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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参与面临的制约因素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深。

  应当看到,虽然我国在推动公民参与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由于公民参与受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实践中仍然有不少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如公民参与领域不广泛、参与程度不深、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机制不完善等。

  公民参与受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制约。廉洁城市建设必然会受到公民文化素质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政治观念、法治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现实中,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意识淡薄,这与他们有限的文化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提高公民整体综合文化素质是政府与公民自身一直需要努力的方向。

  公民参与受到体制的制约。民主集中制是廉洁城市建设中政府决策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目前一些城市的政府在重大决策中往往“集中”有余而“民主”不够。很多重大决策仍然是“一把手”说了算。有些决策虽然表面上采取了较为集体、民主的形式,在决策前让有关方面参与讨论,但最后还是个别人的意见起关键作用,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则被搁置一旁。

  公民与政府信息不对称。信息对称是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现实中,政府在获取信息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对于一些会产生不利后果的信息,政府通常会采取保守方式处理。例如,一些民意推荐会,直到开会前夕,公民还不知道相关的必要信息。公民在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能掌握足够信息,政府官员中的不廉洁行为就可得到有效控制。

  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对策

  廉洁城市建设的公民参与要经过长期大量的积累和准备。这个准备,既有理论上的,也有制度上和实践上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对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作出如下考量——

  加强公民参与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对于规范公民是否能够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只有具备了参与的主体意识,才能认识到自己是廉洁城市建设的主人,才能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其中,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出建议和对策。在赋予公民参与主体意识的同时,还应在更高程度上要求公民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增强公民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公民只有具备基本权利意识,才能勇于承担责任。作为公民参与的主体,公民应该以城市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在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进一步影响和动员他人一同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的队伍中来。

  培养和提高公民参与能力。政府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思考如何培养提高公民参与的能力。首先应为公民提供一种学习的服务平台,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培养和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其次应向公民传授有关廉洁城市建设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能力,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来。如深圳市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印刷宣传册等方式对廉洁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宣传,方便公民了解廉洁城市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高了市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能力。

  增进政府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开辟了廉洁城市建设多元化和互动化的参与渠道。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在创新公民参与渠道方面有很多新尝试,比如“网上投票”、“书记市长直通车”等等,这些都是拓宽公民参与渠道的有益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终端以电子邮件、网络听证会、电子市政厅等网络参与的形式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来。

  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法规制度。要加强公民参与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并通过相关立法的手段来推动公民参与的进程,还要通过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民主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如加快公民参与程序的合理化建设、扩大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民意调查制度等。要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形式、内容和途径作出明确的选择,使公民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使公民参与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更加规范和稳定。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南大学讲师,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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