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是以牟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无论有无实际的牟取利益或者所牟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供电公司以及海南电网担任领导期间,下属逐渐摸清了其贪婪的性格,都竞相在过节期间找理由给李日亮送钱和购物卡拜年,以便得到其垂青与关照
□非常案件
海南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大肆收受贿赂近1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终结移交公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日亮收受下属的钱款具有“权钱交易”之性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全部退回赃款,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将所退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上李日亮对其受贿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收受王贤等15名下属钱款、购物卡48.3万元的行为不是受贿,这些下属没有向其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
以权牟利
帮他人公司收好处费
1958年11月17日,李日亮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2002年12月调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起至案发前,还升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并兼任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2002年年底,海口新华机电设备公司海南西线片区销售负责人叶永兵,为让时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的李日亮在电力设备销售方面给予关照,先后4次送给其8万元“好处费”。其后,叶永兵就打着与李经理认识的旗号,在儋州供电公司推销电力设备材料。该公司收到李日亮指示后均在采购物资时,给予其关照。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叶永兵又分3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
2002年12月,在儋州市销售电力设备产品的孙曼理、孙权钦兄弟俩结识李日亮后,为将孙权钦经销的产品卖给儋州供电公司,孙曼理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4万元。2005年11月,李日亮升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为了继续和李日亮搞好关系,承揽更多的业务,孙曼理又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在李日亮的帮助与关照下,孙曼理兄弟俩在儋州供电公司、海口供电公司做了为数不少的业务。
检方还查明,李日亮在海口供电公司任经理期间,以类似关照公司承揽电力工程、推销电力产品和联系业务的手法,分别收受潘永伟4万元“好处费”,海南盟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永强12万元“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