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未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非法收购农用地;两名村干部每人收200元红包即鞍前马后为非法买卖土地“服务”。12月21日,严某因非法买卖土地、抽逃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名助其买地的村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09年7月,广东省兴宁市(隶属梅州市)人民政府对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委会41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715亩拟依法征收,并于第二年发出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同年10月,严某独资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80万港币的投资实业公司,要求城南居委会的两名村民小组长罗某、彭某等人召集村民开会。严某在主持会议过程中以“三旧”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名义,提出以每亩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村民购买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后通过罗某、彭某等人做村民的思想工作,严某根据罗某、彭某等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底册,代表投资实业公司与村民签订了有关老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和购买的协议,共向70多户村民非法购买土地90多亩,金额达1300多万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发现,严某仅仅通过请罗某、彭某等村干部吃饭,给每人200元红包等手段,拉拢罗某、彭某两人鞍前马后为其服务。
此外,身为投资公司独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严某,在其公司及其个人与平远县某水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支付购买水泥款为由,分两次将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880万元人民币转账存入至该水泥公司的账户,再将该笔款项转移至其他企业的账户,使公司成立后的注册资本陷于虚无,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责任能力的空壳公司。(见习记者 章宁旦 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巫乐庭 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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