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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警示录

广东5年查处林业系统渎职侵权犯罪180人

2012年12月21日16:31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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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简仁山

  各级政府的林业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在生态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与此同时,林业部门的渎职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之势,成为了渎职犯罪的多发领域。

  据统计,5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林业系统渎职侵权犯罪180人。此类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木材检查、林地使用监管和野生动物执法监督等执法环节。严重扰乱国家的林业管理秩序,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对生态建设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案例1

  连山县林业局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2670亩天然阔叶林被砍伐

  手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大权,不思守护好山林,用好权,反而滥用这一权力,为砍伐者提供便利。正是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韦家贵的权力滥用造成该县内2670亩天然阔叶林被砍伐,其中无证砍伐1544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连山县小三江镇某林化厂分别与小三江镇白暗村和加洞村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用于发展高脂松种植,并向连山县林业局递交了两份请示,请求林业局向其发放白暗和加洞(地名)两处林地的采伐许可证。

  接到申请后,时任该县林业局局长的韦家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正常办理程序,同意了该林化厂的要求,并由主管林政的副局长莫新绶按批示具体实施。为了执行该批示,莫新绶便吩咐人对两处林地做伐前设计时故意降低了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即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

  可是问题没有那么简单。该局林政股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发现因两处林地为国家禁止采伐的天然阔叶林,所以林业局也打印不出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完成韦家贵的交办任务,莫新绶让人违规用薪炭材指标按人工林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办证员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林分起源一栏由天然阔叶林改为人工林、树种改为杂柴,遂对该厂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此后,该厂共砍伐林木2670亩。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其所采伐林木中,未领取采伐证的面积有1544亩,采伐蓄积6913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中绝大部分为阔叶林,极少数是松树和杉树,林地类别为天然次生阔叶林。

  不仅如此,韦家贵还滥用职权。2004年底,他主持召开局办公会议,超越权限,批准某木器厂的申请,同意对该厂生产的胶合板放行费以每件3元的价格收取。但会后,韦家贵在得知该厂经理认为每件3元的价格太高,便与其他局班子成员通电话,决定以每件2.8元(即64.4元/立方米)收取放行费。此举违反了该县物价局批准的育林金和更改金140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除降低价格外,韦还推出了其他“便民措施”,指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降低实际开出的木材运输证上放行的数量来收取放行费。据统计,即使按照每件2.8元的价格收费,2005年连山县林业局也应对该厂应收取放行费118.7万元,但其实际仅收56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6万元。韦家贵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当然,韦要求降低收费,也并不是无利润的。经查,其2005年间,曾两次收取该厂承包人贿赂款共计7000元。

  2008年7月14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韦家贵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4月6日由清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判处韦家贵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点评】

  连山县地处粤北山区,森林资源非常丰富,辖区内有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名木繁多,对当地林业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以韦家贵为首的连山县林业局领导无视生态保护之神圣职责,无视林木采伐及管理之规定,违规审批,失职渎职,导致连山县内2670亩天然阔叶林被砍伐,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韦家贵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清远市林业系统内引起了很大反响,给广大林业干部敲响了警钟。

(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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