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1969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原系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下称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新站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新站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及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或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以“钱”换利
除在政府部门身兼三职外,董黎明还担任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董黎明于1995年4月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2006年3月起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案发前,除在政府部门身兼财政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国资管理局局长三职外,董黎明还担任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其职务之多令人瞠目。
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周围阿谀奉承的人多了,有求于他的人也多了,董黎明渐渐飘飘然起来,自认为是“有功之臣”,居功自傲,唯我独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异化。
一边是大权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资金流向的“财神爷”,可随意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边是唯利是图、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商、经营者。在如此“供给与需求”的背景下,董黎明在金钱的利诱下迷失了方向。
董黎明长期直接掌控着最重要的“资源”——钱,他也因此成为各路人马争相迎奉的对象。董黎明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你找我要钱,得先给我送钱”,先后7次在支付工程款、拆迁补偿款、返还税款等方面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万元。
如果一个银行能拉来一笔财政存款,其存款储备基本上就不用愁了。因此,几乎每家银行都会全力争取这块“唐僧肉”,这也给董黎明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财大气粗”的董黎明大笔一挥,上千万元的财政款项就流入了请托人的银行。当然,照顾了对方的业务,必然能换回对方的“回报”,董黎明先后收受三家银行客户经理、行长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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