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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八职的“财神爷”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受贿案剖析

2012年12月14日13: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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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黎明受贿案的几点警示

季轩

董黎明受贿案的教训极其深刻,应当引起我们深刻反思。扼腕之余,我们从中也能得到几点警示。
  一要打造阳光财政,规范权力运行。财政部门掌控的资金分配权,是一种直接的社会资源分配权,且具有稀缺性,财权很容易被人“寻租”。打造阳光财政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防治财政领域腐败的基本要求。阳光财政的基础在于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在于公开透明,工作目标在于提高财政绩效。

  董黎明之所以能够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谋取私利,就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脱离制度办事。为此,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应深化部门预算、国库直拨、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绩效预算等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应加大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把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一个具有“合理的收支、严格的预算、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二要慎重选拔干部,加强教育培养。考察选拔干部要坚持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民主性,防止重才轻德,不能片面强调“能人效应”,而忽视了品德素质。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董黎明是个有能力、做实事、不怕得罪人的好干部。然而,其“有能力”的外表,掩盖了其贪婪无度的本性。董黎明受贿从1997年春节开始直至案发,其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3年。这种边受贿、边升迁的怪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董黎明由“座上宾”变成了“阶下囚”,不仅令人震惊,同样令人惋惜。

  因此,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确保干部健康成长的关键。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注意防止“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约束;只重表面政绩考核,不求深入群众了解实情;只求放权压担子,不求监督管理”的倾向。要切实帮助党员干部扎紧廉洁自律的“篱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要实施有效监督,促进按章办事。董黎明所在的单位虽然制定和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但基本上是“高高在墙”,执行力度不够。但董黎明似乎总觉得这些制度是为“他人”定的,把违反制度的个人拍板当做“敢负责”、“有魄力”,习惯大包大揽、武断决策,甚至瞒天过海、私自运作。他在单位形成了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堵塞了其他人员的言路,使得内部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特别是人、财、物管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对发生腐败问题苗头和倾向的要及时预警,诫勉谈话;对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自身也要树立“监督就是保护”的观念,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付后勇)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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