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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昭晖:法治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基石

2012年12月07日10:4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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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告提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三清”有什么的关系?

毛昭晖:我理解,“清与正”、“清与廉”、“清与明”之间蕴含的是“内与外”,“心与身”的关系。“清”是一种内在要求,或者是一种“治心”的标准。不管是官员、政府还是政治,应当“心如清水、形如白玉”,“心气清和,志意瑞静”。当然,这种内在要求必须外化为干部、政府和政治的客观要求,才具有可评价性。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与政治清明三者的内在关系体现为,干部清正是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执政队伍保证,政府清廉是干部清正的制度保障,同时又是政治清明的实践基础。可以说,干部清正是我们的现实目标,政府清廉是三者核心,而政治清明是我们追求的宏大愿景。

记者:法治视野下的“反腐倡廉建设”,应该是怎样的一幅图景?

毛昭晖:实事求是地说,反腐倡廉建设的民主化是水,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化是渠。通过民主化,夯实民主监督的社会基础,使得体系内监督与体系外监督两种模式完美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立体监督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用了很大的篇幅,多次声明人民民主与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价值:一是强调通过民主制度、民主方式实现国家治理是“改进党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举措;二是将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放在平行的位置上,并加以突出。各类监督之基点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过去的教训是我们对“民主监督”的价值认识得不够深刻,没有花大力气推进民主监督的主体化、制度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之后,在民主监督的主体化、制度化方面,我们有理由相信会有更大的突破:一是使党代会与人代会真正成为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二是以网络监督为枢纽,构建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相融合的新型监督组织。三是培育公民社会,以改革勇气摒弃公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掣肘,形成组织化的社会监督力量。

记者:反腐倡廉建设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体现法治保障?

毛昭晖:法律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运用司法来制裁腐败,应当成为原则,而非例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随着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反腐倡廉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化必将成为今后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我们应当秉承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是指反腐败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均应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司法独立性需要大大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真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二是宪政与法治必须成为反腐败政策的核心价值。当前在反腐败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泛政治化现象较为浓厚,对腐败现象不能客观理性看待,错误地认为腐败问题揭露多了,似乎就会影响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容易把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看得一团漆黑,陷入极端主义的泥潭。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反腐败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功利主义色彩浓厚,损害了反腐败政策的法治价值。三是反腐败政策的终极规范应当是法律,党内法规不能代替法律。我们决不能以牺牲法治来换取一时之利,那样有可能落入反腐败“人治”的泥潭。四是反腐败政策的法治化首先是反腐败机构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法治化。如果授予反腐败机构独立强大的监督权,在缺乏有效监督的体制下,很有可能出现监督权滥用,影响反腐败机构的公信力。(关仕新)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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