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7日08:13 來源: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
經查,胡洪春背離黨的宗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銷毀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虫草推銷等有償中介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工作紀律,貫徹落實宗教事務管理法規不力,對轄區內違規建設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造佛失察失管,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負重要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違規為罪犯假釋提供幫助,致使罪犯被假釋后,又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
胡洪春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洪春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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