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3日08:27 來源:新華社
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高寶玉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從中受賄2680余萬元。記者從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高寶玉一案已結案,其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2015年3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對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高寶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同年6月,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受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委派,對高寶玉涉嫌受賄罪進行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寶玉於1999年12月出任營口港務局局長。2002年至2013年,高寶玉任營口港務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營口港務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2013年10月,任營口港務集團第三屆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候選人。自2002年以來,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268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寶玉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於是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高寶玉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新華社沈陽12月31日電 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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