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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答疑:5種黨紀處分對黨員各有何影響?

2016年09月12日08:1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9月12日電 (李源) 日前,中紀委網站發布每月“回復選登”第13期《5種黨紀處分對黨員各有什麼影響?》。有網友提問,黨章規定,黨紀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5種,那每種處分的期限各是多久?每種處分對被處分的黨員在考核、提職等方面各有什麼影響?還有其它方面的影響嗎?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解答稱,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准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此外,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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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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