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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一審被判8年

2016年08月29日08:34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一審被判8年

  8月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劉國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六十萬。劉國生當庭表示與辯護人商討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26日上午10點,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劉國生受賄案。身穿灰色T恤和短褲的劉國生,留著平頭,夾雜些白發。劉國生面無表情,在法警押解下進入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國生利用擔任山東省鄆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或人員在辦理用地手續、承攬公務接待業務、爭取招商引資項目扶持資金、承攬道路綠化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公訴人起訴書中起訴劉國生涉及的210萬元受賄分為6項犯罪事實,其中4項涉及土地問題,其他2項涉及承攬工程和業務,指控劉國生的受賄次數達50次。

  對起訴書指控的50次受賄,劉國生和辯護人隻對其中的2次提出了異議,對其余48次受賄指控均表示屬實,沒有提出異議。這2次受賄數額,是他單筆受賄數額最大的2筆。一次是向某公司董事長楊某索賄100萬元,一次是通過家人收受他人賄賂16萬元。法院經過詳細調查,駁回了劉國生和辯護人的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生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自願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國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劉國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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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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