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原文】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林某,某縣公安局政委,中共黨員。林某在任職期間,與個別縣領導結拜為“兄弟”,每年8月18日定期組織“兄弟”聚會,並在公安局內部培植心腹,拉幫結派,搞“小圈子”,在縣公安局內甚至出現“政委說了算”的現象。
團團伙伙是封建的圈子文化渣滓。但有的黨員干部卻樂此不疲,大搞選邊站隊、親疏遠近﹔整天琢磨拉關系、套近乎、抱大腿﹔更有甚者,利用戰友關系、老鄉關系、校友關系打造由各種“圈子”組成的利益共同體。其背后,必是狼狽為奸,腐敗也隨之相伴。遠有鐵道部窩案、中石油窩案,近有四川官場窩案和山西官方塌方式腐敗,案案觸目驚心。
林某能夠在縣公安局內呼風喚雨,甚至將公安局長架空,所依靠的正是他背后的團伙。有了“團團伙伙”、“幫派關系”支撐,有的人就有恃無恐,扯虎皮作大旗,翻手雲、覆手雨,以山頭替代組織、圈子替代班子,嚴重破壞民主集中制,惡化黨內政治生活,嚴重敗壞一方政治生態。“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啃食的是黨的先進性、純潔性,腐蝕的是黨的肌體,動搖的是黨執政的政治基礎。“團團伙伙”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挑戰了黨的政治規矩。《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員必須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更加明確將其細化為每個黨員都不能觸碰的“高壓線”。
“干部都是黨的干部,不是哪個人的家臣。”習近平總書記的告誡,廣大黨員干部必須銘記在心,體現到具體行動上,嚴格以紀律和規矩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約束自己。黨內決不允許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利益輸送,絕不允許自行其是、陽奉陰違。每個黨員干部必須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始終堅信真正的“護身符”不是“哪條線”“某圈子”“誰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紀守法的戒尺。 (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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