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楊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楊剛利用其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副主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獲取開發項目、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楊剛直接或間接通過其妻、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79.2765萬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楊剛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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